綁人要債犯綁架罪嗎,綁架罪與非法拘禁罪的區別
民間借貸中最常出現的就是借錢不還的情況,而此時作為債權人在走投無路的情況下,可能會選擇綁架債務人或者債務人的家屬來索債。那此時綁人要債犯綁架罪嗎?而在綁架的過程中往往會涉及到非法拘禁的問題,大家知道綁架罪與非法拘禁罪之間又有哪些區別呢?我們一起通過下文進行了解。
一、綁人要債犯綁架罪嗎
近幾年來,社會上出現了因債權債務關係引起的“人質型”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案件,即以強行扣押“人質”的方式,脅迫他人履行一定行為為目的的違法犯罪行為。“一定行為為目的”,實踐中大多是健債款,要求“以錢換人”。
這種行為從形式上看與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的綁架行為很相似,但實質上有很大區別:第一,犯罪目的不同。前者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後者以逼索債務為目的,以扣押“人質”作為討還債務的手段。第二,犯罪對象不同。前者以綁架的人自身完全無過錯,而後者以綁架的“人質”大多自身有過錯(如欠債不還),甚至有詐騙等違法犯罪行為,也有的純屬索然無辜。因此,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三款明確規定,“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的規定處罰。
二、綁架罪與非法拘禁罪的區別
就綁架行為人對他人人身自由的侵犯而言,綁架實際上就是非法拘禁,與非法拘禁罪十分相似。
二者的主要區別在於:
(1)犯罪目的方面不同
綁架罪主觀上必須是以勒索財物或其他不法利益為目的,而非法拘禁罪無此目的。這裏要注意的是,《刑法》第238條第3款所規定的“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論處。這裏的債務是否包括不受法律保護的非法債務如高利貸、賭債等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6月30日《關於對為索取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拘禁他人行為如何定罪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19號)的規定,行為人為索取高利貸、賭債等不受法律保護的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238條規定定罪處罰。
可見,上述第3款中“索取債務”中的債務既包括合法債務,也包括非法債務,因為從行為人的角度來看,不論是合法不是非法債務,行為人就是想要回自己的那一部分,而不是非法勒索他人財物的問題。
(2)行為方式不同
綁架罪只能以積極作為的方式實施,而非法拘禁罪既可以是作為的方式,也可以是不作為的方式。
因為借錢不還而產生了糾紛的,此時需要通過合法、合理的途徑來進行解決,如果採取綁人要債的方式,只會讓自己陷入困境。就算最終能夠要回借款,但此時也會承擔不利的責任。根據規定綁人要債的其實並不是犯綁架罪,此時一般是會認定構成非法拘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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