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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幕交易罪量刑標準

內幕交易罪量刑標準

當今社會是信息社會,所得到的信息量越多,獲得成功的機會也就越大。但是,在信息獲取時,法律對其有所規定,以保證社會成員公平競爭。一些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進行不法信息交易,這就極有可能觸犯法律,形成內幕交易罪。本站小編將在本文中為您帶來內幕交易罪量刑的相關方面。

一、內幕交易罪處罰

個人犯罪

1、自然人犯本條規定之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個人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罪

2、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相關法律法規

刑法第180條規定,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內幕信息的範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

《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禁止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利用內幕信息進行證券交易活動。

第六十八條下列人員為知悉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

(一)發行股票或者公司債券的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副經理及有關的高級管理人員;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

(三)發行股票公司的控股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

(四)由於所任公司職務可以獲取公司有關證券交易信息的人員;

(五)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以及由於法定的職責對證券交易進行管理的其他人員;

(六)由於法定職責而參與證券交易的社會中介機構或者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交易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

(七)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人員。

第六十九條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為內幕信息。

三、立案標準

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泄露該信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買入或者賣出證券,或者泄露內幕信息使他人買入或者賣出證券,成交額累計在50萬元以上的;

2、買入或者賣出期貨合約,或者泄露內幕消息使他人買入或者賣出期貨合約,佔用保證金數額累計在30萬元以上的;

3、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累計在15萬元以上的;

4、多次進行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的;

5、致使交易價格和交易量異常波動的;

6、有其他嚴重情節或造成惡劣影響的。

上文中,不僅給出了內幕交易罪的定義和相關依據,更詳細的描述了內幕交易罪量刑的標準和處罰,希望我們在以後的工作中能夠引以為戒。社會公平是社會發展的前提,為了保證社會公平地實現,我們必須要遵守法律。這樣,既是為了我們自己的發展,也是為了整個社會的發展。如果您有更多關於內幕交易罪的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漯河律師。

標籤:量刑 內幕 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