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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違法票據承兑罪既遂如何處罰?

一、對違法票據承兑罪既遂如何處罰?

對違法票據承兑罪既遂如何處罰?

《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條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證,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違法票據承兑、付款、保證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證,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二、違法票據付款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國家票據管理制度及票據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票據是商品經濟發展一定階段的產物,是在商品交換和信用活動中產生和發展起來的。由於貨幣作為一般等價物的出現,極大地促進了商品交換的發展,同時,商品經濟的迅速發展,使得僅以直接的貨幣交換方式進行商品交易,侷限性很大並出現了許多困難。因此,為了適應商品經濟的發展,產生了不需要貨幣直接出現而使買賣順利進行資金週轉的信用制度,票據正是作為一種信用工具而產生的。所以,也可以説票據是商品交換的媒介和貨幣支付工具。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證,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他人不能構成本罪。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亦可成為本罪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對於承兑、付款、保證、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可能造成重大損失是出於過失,這種過失一般是過於自信的過失。至於行為人實施的承兑、付款、保證行為本身,則是出於故意,但本罪屬於結果犯,行為人對行為的故意並不影響其對結果的過失,因此,本罪似屬過失犯罪

三、對違法票據承兑、付款、保證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1、自然人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的規定處罰。

由以上信息我們可以看出,對違法票據最是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實施的的承兑、付款等行為,這也就回答了對違法票據承兑罪是什麼這個問題,對於實施了此項行為,並且造成了較大的社會影響的,會被判處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票據承兑應當是按照我們國家相關的法律所進行的,比如説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根據當事人所提供的票據來進行承兑,如果違反法律規定徇私舞弊進行票據承兑,將構成我國刑法當中規定的相應的犯罪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