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違法票據承兑罪既遂會受到什麼樣的處罰?
一、 對違法票據承兑罪既遂會受到什麼樣的處罰?
對違法票據承兑罪既遂會受到的處罰,是根據《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條 【對違法票據承兑、付款、保證罪】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證,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本罪的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國家票據管理制度及票據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證,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1、必須是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所實施的行為
2、必須是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證的行為
3、必須造成重大損失
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證的行為必須造成重大損失時,才構成犯罪。至於何謂“重大損失”,有待有權機關作出解釋。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他人不能構成本罪。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亦可成為本罪主體。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對於承兑、付款、保證、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可能造成重大損失是出於過失,這種過失一般是過於自信的過失。至於行為人實施的承兑、付款、保證行為本身,則是出於故意,但本罪屬於結果犯,行為人對行為的故意並不影響其對結果的過失,因此,本罪似屬過失犯罪。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票據的承兑等業務是需要由金融管理部門或者機構根據實際的票據形成原因來進行合法的處理的, 特別是對於造成了嚴重的違法事實後果的, 是可以按照上述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判決處理的,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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