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對對違法票據承兑、付款、保證罪的處罰規定
根據《刑法》第二百零四條的規定:犯騙取出口退税罪,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騙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騙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騙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其中,騙取國家出口退税款5萬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騙取國家出口退税款50萬元以上的,為數額巨大;騙取國家出口退税款250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其他嚴重情節”:造成國家税款損失30萬元以上並且在第一審判決宣告前無法追回的;因騙取國家出口退税行為受過行政處罰,兩年內又騙取國家出口退税款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情節嚴重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其他特別嚴重情節”:造成國家税款損失150萬元以上並且在第一審判決宣告前無法追回的;因騙取國家出口退税行為受過行政處罰,兩年內又騙取國家出口退税款數額在150萬元以上的;情節特別嚴重的其他情形。
根據規定,對納税人實施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出口退税的應當分情況定罪處罰。納税人繳納税款後,採取上述欺騙方法,騙取所繳税款的,按偷税罪定罪處罰;騙取税款超過所繳納的税款部分,對超過部分以騙取出口退税罪論處。實施騙取出口退税犯罪,同時構成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罪等其他犯罪的,根據牽連犯從一重罪處斷原則,按處罰較重的罪名定罪處罰。
納税是每個公民的義務,不管是個人還是企業,只要達到納税標準的,都要正常的納税。偷税是犯罪行為,不但要補繳自己偷漏掉的税,還要被税務局拉入黑名單,作為日後比較關心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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