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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違法票據承兑罪既遂通常情況下是怎麼判刑的

一、對違法票據承兑罪既遂通常情況下是怎麼判刑的?

對違法票據承兑罪既遂通常情況下是怎麼判刑的

對違法票據承兑罪既遂通常情況下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八十九條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證,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違法票據承兑罪的判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四十五條 [對違法票據承兑、付款、保證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條)]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三、涉嫌違法票據承兑罪逮捕嫌疑人的條件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一條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決定逮捕,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認罪認罰等情況,作為是否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考慮因素。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若沒有違法票據承兑罪的詳細案情,具體怎麼判刑是不能給出準確的答案的,而且,違法承兑票據的犯罪嫌疑人也有辯護的權利,如果有立功表現或自首表現,理應獲得從輕處罰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