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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違法票據承兑罪既遂會被追究什麼刑事責任?

一、對違法票據承兑罪既遂會被追究什麼刑事責任?

對違法票據承兑罪既遂會被追究什麼刑事責任?

《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條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證,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違法票據承兑、付款、保證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證,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二、違法票據付款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國家票據管理制度及票據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票據是商品經濟發展一定階段的產物,是在商品交換和信用活動中產生和發展起來的。由於貨幣作為一般等價物的出現,極大地促進了商品交換的發展,同時,商品經濟的迅速發展,使得僅以直接的貨幣交換方式進行商品交易,侷限性很大並出現了許多困難。因此,為了適應商品經濟的發展,產生了不需要貨幣直接出現而使買賣順利進行資金週轉的信用制度,票據正是作為一種信用工具而產生的。所以,也可以説票據是商品交換的媒介和貨幣支付工具。

我國《票據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的票據,是指匯票、本票和支票”。

其中“匯票”是指出票人簽發的,委託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匯票分為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而商業匯票中按其承兑人不同,又分為銀行承兑匯票和商業承兑匯票。根據《票據法》的規定,匯票的概念一般包括五個方面的內容:

1、匯票是由出票人簽發的;

2、委託他人進行的一定金額支付的;

3、票面金額的支付應當是無條件的;

4、金額的支付應有確定的日期;

5、票面金額是向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支付。

在當代的社會票據承兑必須按照版當中的規定來進行,如果有人通過違反法律的規定進行票據的承兑,那麼將會構成我國《刑法》當中189條所規定的違法票據承兑罪,必須要進行一定的處罰,通常情況下是按照5年以下有期徒刑來進行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