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對對違法票據保證罪既遂的處罰規定是什麼?
一、我國刑法對對違法票據保證罪既遂的處罰規定是什麼?
我國刑法對對違法票據保證罪既遂的處罰規定,是根據《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條 【對違法票據承兑、付款、保證罪】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證,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本罪的認定條件
1、必須是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所實施的行為
所謂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是指違反票據法有關票據的簽章、記載、背書等規定的票據。根據《票據法》的規定,票據出票人制作票據,應當按照法定條件在票據上籤章,並按照所記載的事項承擔票據責任。持票人行使票據權利,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據上籤章,並出示票據。其他票據債務人在票據上籤章的,按照票據所記載的事項承擔票據責任。票據當事人可以委託其代理人在票據上籤章,並應當在票據上表明其代理關係。
2、必須是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證的行為
所謂承兑是指票據付款人在票據上承諾出票人的付款委託,負擔支付票面金額的義務並在匯票上表示願意按照票據文義付款的票據附屬行為,亦即,票據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支付票據金額的票據行為。所謂付款,是指票據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 (擔當付款人)支付票據金額以消滅票據關係的附屬票據行為。所謂保證,是指票據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以擔保特定票據債務人履行票據債務為目的而在票據上所為的附屬票據行為。
3、必須造成重大損失
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證的行為必須造成重大損失時,才構成犯罪。至於何謂“重大損失”,有待有權機關作出解釋。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違法票據保證的行為,是屬於嚴重侵犯了國家對於金融管理規定的違法行為,對於本罪的量刑,是需要根據不同的涉案金額大小以及造成的嚴重情節來進行量刑處理,未達到立案標準的不構成對違法票據保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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