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超期羈押有哪些情形

超期羈押有哪些情形

對於羈押,我國是有嚴格規定的,一般不能超過2個月,要是有特殊情況的話最長不能超過7個月。實踐中,有的司法工作人員往往會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超期羈押,下面我們就來看看超期羈押有哪些情形。

超期羈押有哪些情形

刑事訴訟過程中,超期羈押可分為兩種類型:

(一)實際意義上的超期羈押主要有:

1.未及時辦理延期審批手續導致超期羈押。

2.在刑事拘留後轉報勞動教養期間未改變強制措施而導致超期羈押。

3.二審法院對上訴案件遲遲不能宣判而導致超期羈押。

4.案件在刑事訴訟流程的交接過程中導致超期羈押。

5.在案件上報請示或審批階段出現超期羈押。

(二)變相的超期羈押(“虛超”,實際未超期)主要有:

1.不認真執行有關換押制度容易出現超期羈押。

2.辦案單位所認定的有別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姓名與關押的不一致,由於未及時溝通信息而出現超期羈押。

3.由於辦案單位與羈押場所在相互銜接工作上出現脱節而導致超期羈押。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根據小編的介紹,相信現在大家應該知道超期羈押有哪些情形了吧。實踐中,要是存在超期羈押的情況,可以申請國家賠償。如果你有需要的話,可以聘請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為你提供法律服務,我們會最大限度的幫助你維護權益。

標籤:超期羈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