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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期羈押專項治理有哪些措施?

一、超期羈押專項治理有哪些措施?

超期羈押專項治理有哪些措施?

法院在日常工作中,要求看守所與辦案單位建立羈押期限電話聯繫制度,即看守所民警及時登記每個案件的辦案人員聯繫方式,並且定期抄送一份給刑事執行檢察部門備存。如果看守所民警通知辦案單位及時辦理相關手續,出現辦案人員拒不執行的情形,則由該院駐看守所檢察室通知辦案單位,督促其儘快辦理相關手續。

法院通過“檢察網格化”建立工作聯繫,定期或者不定期走訪辦案部門,與監察委、公安局及法院的辦案人員座談,召開聯席會議,建立工作聯繫制度,互通超期羈押情況,並就超期羈押問題互換意見,共商對策,消除分歧,形成一致意見,依法保障在押人員合法權益,維護刑事訴訟法律法規的統一正確實施。

法院還進一步建立完善檢察機關內部協作監督的機制,即偵查監督部門及時將在押人員批准逮捕、不批准逮捕及變更強制措施等情況告知刑事執行檢察部門,公訴部凡受理審查案件、退補案件及移送法院提起公訴案件的時間等與刑事執行檢察部門進行信息互通,讓刑事執行檢察部門開展超期羈押監督工作的目標更加明確,方法措施更加有力。

二、超期羈押的類型有哪些?

1、實際意義上的超期羈押主要有:

(1)未及時辦理延期審批手續導致超期羈押。

(2)在刑事拘留後轉報勞動教養期間未改變強制措施而導致超期羈押。

(3)二審法院對上訴案件遲遲不能宣判而導致超期羈押。

(4)案件在刑事訴訟流程的交接過程中導致超期羈押。

(5)在案件上報請示或審批階段出現超期羈押。

2、變相的超期羈押(“虛超”,實際未超期)主要有:

(1)不認真執行有關換押制度容易出現超期羈押。

(2)辦案單位所認定的有別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姓名與關押的不一致,由於未及時溝通信息而出現超期羈押。

(3)由於辦案單位與羈押場所在相互銜接工作上出現脱節而導致超期羈押。

綜上所述,在刑事案件偵辦過程中,存在對嫌疑人超期羈押的情況,這樣對嫌疑人人身自由造成侵權。在對超期羈押專項整頓中,法院應該建立和看守所等部門的聯繫溝通機制,檢察院監督辦案,定期查看嫌疑人羈押情況,掌握好辦案時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