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損害賠償 > 消費權益

生產假冒偽劣產品如何處罰?

一、生產假冒偽劣產品如何處罰?

生產假冒偽劣產品如何處罰?

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我國《刑法》第140條規定,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銷售金額5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2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5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200萬元以上的,處15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我國《刑法》第150條規定,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140條的規定處罰。

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第16條規定:

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偽劣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的;

偽劣產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十五萬元以上的;

偽劣產品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但將已銷售金額乘以三倍後,與尚未銷售的偽劣產品貨值金額合計十五萬元以上的。

這裏要注意的是:

“摻雜、摻假”,是指在產品中摻入雜質或者異物,致使產品質量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或者產品明示質量標準規定的質量要求,降低、失去應有使用性能的行為;

“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種使用性能的產品冒充具有該種使用性能的產品的行為;

“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級、低檔次產品冒充高等級、高檔次產品,或者以殘次、廢舊零配件組合、拼裝後冒充正品或者新產品的行為;

“不合格產品”,是指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規定的質量要求的產品。

對於上述行為難以確定的,應當委託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進行鑑定。

“銷售金額”,是指生產者、銷售者出售偽劣產品後所得和應得的全部違法收入;

“貨值金額”,以違法生產、銷售的偽劣產品的標價計算;沒有標價的,按照同類合格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

對於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按照《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管理辦法》的規定,委託估價機構進行確定。

一般在實施了生產假冒偽劣產品時,符合了規定的標準,那麼都是按照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來定罪處罰的。

綜上所述,生產假冒偽劣產品最終處罰情況要根據它的實際產品銷售金額來確定。銷售金額比較小,也就是説銷售金額在五到20萬元之間的。可能就判處兩年級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要是銷售金額數量過大,會隨着銷售金額的數量增大來判處該犯罪人員的有期徒刑。

標籤:假冒偽劣 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