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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期羈押變更刑事強制措施的情形有什麼?

一、超期羈押變更刑事強制措施的情形有什麼?

超期羈押變更刑事強制措施的情形有什麼?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對已經逮捕的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可以變更強制措施:患有嚴重疾病的;案件不能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審結的;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對已經逮捕的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應當變更強制措施或者釋放:第一審法院判處管制或者宣告緩刑以及單獨適用附加刑,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第二審法院審理期間,被告人被羈押的時間已到第一審法院對其判處的刑期期限的;因進行司法鑑定而尚未審結的案件,法律規定的期限屆滿的。

2、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取保候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這些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對不逮捕可能發生社會危險的,予以逮捕。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住處,無固定住處的,未經批准不得離開指定的居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他人;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這些規定,情節嚴重的,不逮捕可能發生社會危險的,予以逮捕。

應當逮捕但因患有嚴重疾病的被告人,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被告人,而未予逮捕的,疾病痊癒或者哺乳期已滿的,應當對被告人變更強制措施,決定逮捕。決定變更強制措施,予以逮捕的,應當通知負責執行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公安機關。

二、超期羈押的相關規定

所謂超期羈押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被採取強制羈押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稱之超期羈押。拘留羈押期限在公安機關最長37天;被捕最長的羈押期限7個月,兩者合併一般最長羈押期限即8個月零7天。是否超期羈押要分階段。一般情況下,在拘留期間羈押,最長期限37天,拘留37天了還沒有被檢察機關批捕,就得釋放,否則就叫超期羈押;如果檢察機關批捕後,加上拘留的37天即8個月零7天,檢察機關還沒有起訴,就得釋放,否則叫超期羈押;檢察院起訴到法院,一般是兩個半月宣判,超過兩個半月法定辦案期限,還沒有結案的,構成超期羈押。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97條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對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被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如果你們有案件屬於超期羈押,可以根據上述法律規定,行使權利,以維護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如果司法機關在關押犯罪嫌疑人時有超期羈押的情況後,當事人也是可以申請解除強制措施的,因為超期羈押也是會在一定程度上危害到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那麼在無法解除強制措施時,犯罪嫌疑人也是可以向司法機關提出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等處罰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