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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期羈押的種類形式有哪些

一般在我國對於那些需要聽候審理的犯人是會採取羈押的方式進行處理的,但是羈押是有期限的,超過以後就屬於超期羈押,下面大家就跟本站網站的小編一起來了解了解超期羈押的種類形式有哪些吧。

超期羈押的種類形式有哪些

一、超期羈押種類形式

刑事訴訟過程中,超期羈押可分為兩種類型:

超期羈押(一)實際意義上的超期羈押主要有:

1.未及時辦理延期審批手續導致超期羈押。

2.在刑事拘留後轉報勞動教養期間未改變強制措施而導致超期羈押。

3.二審法院對上訴案件遲遲不能宣判而導致超期羈押。

4.案件在刑事訴訟流程的交接過程中導致超期羈押。

5.在案件上報請示或審批階段出現超期羈押。

(二)變相的超期羈押(“虛超”,實際未超期)主要有:

1.不認真執行有關換押制度容易出現超期羈押。

2.辦案單位所認定的有別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姓名與關押的不一致,由於未及時溝通信息而出現超期羈押。

3.由於辦案單位與羈押場所在相互銜接工作上出現脱節而導致超期羈押。

二、被超期羈押了該怎麼處理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75條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對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被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如果你們有案件屬於超期羈押,可以根據上述法律規定,行使權利,以維護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三、哪些情況重新計算羈押期限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六機關《規定》的規定,遇有下列情況不計入原有偵查羈押期限,即重新計算羈押期限:

(一)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24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的,由公安機關決定,無需人民檢察院批准,但須報人民檢察院備案。

(二)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於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三)對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鑑定的時間,不計入偵查羈押期限。其他鑑定時間則應當計入羈押期限。

希望本站小編的編輯能夠對大家的生活有所幫助,若是大家對於這方面還有其他的法律疑問,不妨到我們本站網站上找尋專業的律師進行相關的諮詢和了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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