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伐林木與盜竊罪的區別都有哪些
一、盜伐林木與盜竊罪的區別都有哪些
根據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盜伐林木罪與盜竊罪的區別主要有兩點:盜伐林木罪的犯罪對象為“林木”,如果盜伐的僅僅是他人村前或者屋後零星的樹木,數額較大的按照盜竊罪定罪處罰;設立盜伐林木罪的目的是為了懲戒破壞環境的不法分子,強調的是“盜伐”,如果僅僅是盜竊他人已經伐倒的樹木、數額較大,則會構成盜竊罪而非盜伐林木罪。
二、關於盜伐林木犯罪的既遂問題
實踐中經常出現樹木被伐倒後還未運走,即被有關部門發現,此時就盜伐林木犯罪犯罪形態產生爭議。一種觀點認為林木未被及時運離現場,構成犯罪未遂。認為此種情行已構成犯罪既遂。森林和林木具有普通財產犯罪的特徵,由於我國森林資源相對稀缺的現實情況,且正在生長中的林木不同於一般財產,其價值在生長過程中只是一種可期待的價值,而森林資源作為一種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重要資源,應受到國家法律的特殊保護,因此我國《刑法》把盜伐林木罪劃歸在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中,其目的就是為了保護環境資源。盜伐林木對國家森林資源和環境資源的造成破壞,因此,林木所有權的內容已為法律的特別規定所吸收。那麼此罪侵犯的直接客體就應是國家對森林資源的保護和管理制度,行為人只要處於非法佔有的目的,實施了盜伐行為把樹伐倒,就使國家的森林資源和環境資源以及國家對此的管理制度遭到破壞,無論其是否把被砍伐的樹木運離砍伐現場,均構成盜伐林木罪既遂。
盜伐林木罪的行為對象是森林或其他林木,其中的森林是指大面積的原始森林和人造林,包括防護林、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和特種用途林;其他林木是指小面積的樹林和零星樹木,不包括農民房前屋後所有的零星樹木。盜伐林木罪中的“盜伐”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為,即脱離林業部門的監管擅自砍伐,並不要求以祕密的形式砍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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