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罪與職務侵佔罪的本質區別
一、盜竊罪與職務侵佔罪的本質區別
1、主體要件不同:職務侵佔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必須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而盜竊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只要年滿16週歲無論從事何種工作均可構成。
2、犯罪對象不同:職務侵佔罪對象只能是本單位的財物;而盜竊罪的對象是他人財物,包括公私財物,而且多為犯罪行為前不被自己所控制的他人財物。
3、犯罪手段不同:職務侵佔罪是利用職務的便利侵佔實際掌管的本單位財物;而盜竊罪則是採用祕密竊取的手段獲取他人財物的行為。
二、職務侵佔罪和盜竊罪哪個嚴重
從性質上講,盜竊罪的犯罪性質要比職務侵佔罪的犯罪性質嚴重。這一點可以從犯罪的最高量刑標準上體現出來:盜竊罪最高量刑標準為無期徒刑;職務侵佔罪沒有無期徒刑的量刑標準。
《刑法》對上述二罪的處罰規定:
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户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二百七十一條 【職務侵佔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依據法律,在祕密竊取本單位財物的情況下,行為人的行為性質決定於是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所謂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將自己主管、管理、經手的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職務上的便利不同於工作上的便利,前者是職位所規定應該擔任的工作而形成的便利;後者是與職位無關,僅因是本單位工作人員,熟悉本單位的環境狀況而帶來的較易接近作案目標或對象的便利。因此,同是本單位工作人員,若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竊取本單位財物,則構成職務侵佔罪。若利用工作上便利,竊取本單位財物,則構成盜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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