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供應血液製品事故罪既遂量刑規定是什麼?
一、非法供應血液製品事故罪既遂量刑規定是什麼?
非法供應血液製品事故罪既遂量刑規定,是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條 【非法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罪】非法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事故罪】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的部門,不依照規定進行檢測或者違背其他操作規定,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後果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本罪的構成
1、罪體
主體 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事故罪的主體是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的部門,主要是指醫院、血站等。因此,本罪是純正的單位犯罪。
行為 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事故罪的行為是不依照規定進行檢測或者違背其他操作規定。因此,本罪屬於責任事故犯罪。
客體 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事故罪的客體是血液或者血液製品。
結果 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事故的結果是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後果。這裏的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後果,是指使血液或者血液製品的使用者感染傳染病或者其他疾病。
2、罪責
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事故罪的責任形式是過失。這裏的過失,是指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後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因為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主觀心理狀態。
對於非法供應血液製品事故的行為,是屬於嚴重的侵犯了國家衞生管理部門的相關權益的行為,對於造成了嚴重惡劣的情節的,特別是對於血液製品的供應過程中如果造成了嚴重的傳染病的要從嚴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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