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對生產偽劣產品罪進行認定
我們都知道生產偽劣產品,一般都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且行為人的故意表現為在生產領域內有意製造偽劣產品。那麼,在司法實踐中,我們應該怎樣對生產偽劣產品罪進行認定呢?要是你不清楚的話,可以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怎樣對生產偽劣產品罪進行認定
(1)主觀上對偽劣產品是否存在明知。如不知是偽劣產品而予以生產、銷售的,由於其主觀上不具有的故意,不構成犯罪。
(2)與一般違法行為的界限。如果行為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銷售金額未達到5萬元以上的,屬於一般違法行為,不以犯罪論處。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特殊的情況應當除外。根據《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第2款的規定,生產偽劣產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達到15萬元以上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未遂)定罪處罰,而不能以無罪處理。
該《解釋》第2條第3款規定,貨值金額以違法生產、銷售的偽劣產品的標價計算;沒有標價的,按照同類合格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按照國家計劃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發佈的《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管理辦法》的規定,委託指定的估價機構確定。
二、生產偽劣產品罪怎麼處罰
規定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同時,還將生產、銷售8種特定的偽劣產品的行為規定為獨立的犯罪。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與其他8種犯罪的關係是一種法條競合的關係,根據刑法第149條第2款的規定,對這種法條競合犯按照重罪優於輕罪的原則處斷。即生產、銷售刑法第141條至第148條所列產品,構成各該條規定的犯罪,同時又構成第140條規定的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根據刑法第149條第1款的規定,生產、銷售刑法第141條至第148條所列產品,不構成各該條規定的犯罪,但是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140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
通過以上內容,我們知道了對於生產偽劣產品罪的認定,關鍵是從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故意和客觀方面的結果來考慮。當行為人故意製造、銷售偽劣產品,銷售金額達到法律規定的5萬元以上時,即成立犯罪。銷售金額不滿5萬元的製售偽劣產品的行為一般屬違法行為,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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