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尋釁滋事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在生活中,現在犯罪率的低齡化對社會造成了非常惡劣的影響,許多青少年由於年輕氣盛,十分容易發生與他人打架鬥毆的情況。那麼對於青少年尋釁滋事罪在刑法上又有哪些規定呢?下文對青少年尋釁滋事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這個問題做出了詳細的回答。
一、青少年尋釁滋事罪量刑標準
1、尋釁滋事,情節一般,未造成人員受傷的,為管制刑;適用管制刑不足以體現刑罰價值的,為拘役刑。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最多判5年) 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的,為有期徒刑六個月; 每增加定罪的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一年;每增加非定罪的情形之一或者同一種情形增加二次,刑期增加六個月。 尋釁滋事致人輕傷的,為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每增加輕傷一人,刑期增加六個月至一年;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刑期增加二個月。 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累計每增加2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以自殘、自殺等威脅、要挾方法在公共場所、機關等企事業單位無理取鬧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或造成惡劣影響的,為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個罪自由裁量權規則】 按本節規定對個案量刑時,合議庭(獨任庭)考慮人身危險性、社會危害性等綜合量刑要素,可以行使六個月以內的自由裁量權。 【緩刑適用但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緩刑: (一)曾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被治安處罰的; (二)、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三種以上情形的; (三)、公共財產損失達5萬元以上未賠償且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四)、致二人以上輕傷的。
二、尋釁滋事罪立案標準
刑法第293條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
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中的“情節惡劣”或“情節嚴重”,應以尋釁滋事罪論處:
1、在兩年內實施三次以上尋釁滋事行為的;
2、隨意毆打他人造成一人以上輕傷或三人以上輕微傷的;
3、追逐、攔截、辱罵他人、致使他人無法正常生活、工作,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4、強拿硬要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1000元以上、任意損毀公私財物2000元以上或者任意佔用公私財物1萬元以上的。 因實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中的四項行為之一而構成其他更重罪行,以重罪論處。
上文對青少年尋釁滋事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這個問題做出了詳細的回答,根據上文我們可以知道隨意毆打他人導致輕傷或者任意損毀公私財物2000元以上的行為可以構成尋釁滋事罪。犯此罪並造成惡劣後果的最高可以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在生活中,青少年需要好好教育,不能因為一些小事就和別人打架鬥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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