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致死和過失殺人有哪些區別
生活中,雙方因矛盾衝突發生爭鬥,導致對方受傷甚至死亡,對於導致對方死亡的行為,有故意傷害致死和過失殺人,其中主要的判斷依據是主觀和客觀的不同,其次他們之間還有什麼區別呢?本文中將針對這個問題為大家做詳細解答。
一、依其犯罪構成特徵,我們可以明確區分兩罪的相同點和不同點。
1、其相同點是:客觀上都發生了死亡的結果,行為人主觀上對死亡結果的發生都屬於過失心態,即不希望也不放任死亡結果的發生,死亡結果的發生是出乎意料之外的。
2、其不同點是:故意傷害致人死亡行為具有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故意,而過失致人死亡行為中則沒有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故意。
二、區分二者的關鍵點是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故意。
(一)何謂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故意?
1,何謂他人身體健康?當前刑法界通説認為刑法意義上的傷害他人身體健康是指使他人的生理健康遭受實質的損害,包括破壞他人身體組織的完整性,以致健康受到傷害和雖不破壞身體組織的完整性,但使身體某一器官機能受到損害或者喪失兩種情形
2,所謂故意,是指希望或者放任傷害結果發生的一種主觀心理態度。而在具體案件中,判斷行為人主觀心理態度的根據只能是危害行為及行為造成的危害結果。
(二)區分故意傷害致人死亡與過失致人死亡,應根據具體案情從客觀到主觀進行判斷。
即從行為是否構成傷害行為再反推行為人是否具有傷害故意進行分析,具體來説,應結合以下客觀情況來加以判斷:
1、過失致人死亡一般除了致死的少數特定傷情外,少有其他身體上的傷害。而故意傷害一般都有明顯的身體受到傷害的傷情,反應出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主觀故意;
2、過失致人死亡中的行為一般發生在日常生活或勞動生產等場合,一般不具有非法性質。如家長管教孩子、老師管教學生等;而故意傷害致死中的故意傷害行為本身則具有非法性,屬違法行為;
3、發生打擊行為時的環境,是在什麼情況下引起打擊行為的,是因為日常瑣事還是尋機報復,要查清有否導致故意傷害的微觀環境。;
4、從打擊工具上分析其一般情況下是否足以傷害對方。手持鐵棒、刀等金屬器械,一般情況下是足以傷害對方;拳打腳踢,一般不足以傷害對方;
5、從打擊的力量頻率上,一般來説,力量越大,頻率越迅速,故意傷害的可能性就越大;
6、從雙方的關係上,即行為人與被害人是素不相識、一般關係、親密無間還是冤家仇人,應區分不同的情況來正確判定是否有產生故意傷害的可能性及可能性的大小。
應特別注意的是,切勿忽視了未發生傷害結果(即輕傷或重傷)的客觀事實,把輕微損傷當成了傷害罪的傷害結果,把一般的毆打行為誤認為是傷害行為,把毆打的故意誤認為是傷害的故意。把所有“故意”毆打致人死亡的案件,都認定為故意傷害致死。
由上面的信息我們可以清楚的知道故意傷害致死和過失殺人有着本質的區別,故意傷害致死本質是惡意的行為,量刑嚴重,其刑法規定的起點是10年以上直至死刑。過失殺人量刑相對較輕,並且行為人主觀上並不存在故意傷害他人的故意。如您想要了解更多的內容,可諮詢本站網的在線律師,我們將竭誠為您解答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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