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與過失致人輕傷有什麼區別?
一、故意傷害與過失致人輕傷有什麼區別?
是否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是故意傷害與過失致人輕傷的區別。
1、在我國,過失致人輕傷害是不用負刑事責任的,因為目前我國《刑法》只對過失致人死亡、過失致人重傷規定為犯罪,根據法律無明文規定不為罪的原則,過失致人輕傷不構成犯罪。所以如果認定是過失致人輕傷,那麼就不屬於刑事案件範疇。但受害者可以要求民事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2、故意傷害致人輕傷,傷情接近輕微傷,社會影響不大、被害人有過錯或被告人全部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的,為拘役刑或管制刑;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雖構成輕傷,但傷情接近輕微傷的,為有期徒刑六個月;傷情介於輕度和重度之間的,為有期徒刑一年;傷情接近重傷的,為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故意傷害行為必須致受害人輕傷以上後果,才構成故意傷害罪,理由是:
(1)雖然《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未對具體的傷害後果作出規定,但第二款對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死亡或造成嚴重殘疾等傷害後果的刑事處罰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因此,根據傷害後果的程度和刑罰的輕重成正比的邏輯,可以認為第一款所規定的刑罰就是對應輕傷這種危害結果的。
(2)據《刑法》第十三條的但書規定,危害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若故意傷害行為僅造成被受害人輕微傷,則其行為應屬於“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能認為是犯罪。
(3)司法實踐中對人體傷情進行法醫學鑑定的量化標準是《人體重傷鑑定標準》和《人體輕傷鑑定標準》。在適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時,用《人體重傷鑑定標準》來解決故意傷害罪的量刑問題,而在適用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時,應用《人體輕傷鑑定標準》來解決定罪問題,即傷害後果達到什麼程度才構成故意傷害罪。
二、過失致人輕傷是違反治安管理嗎
過失致人輕傷不是違反治安管理的,在《治安管理處罰法》中的故意傷害和毆打他人都必須是主觀故意,因此造成輕傷是過失引發的不適用該法的。其中對於人身的傷害分為輕傷、重傷、致人死亡三個層次。如果傷害的程度為輕微傷的話,則不構成犯罪。
公民若是因為他人的原因受到了輕傷的損害,若是想要得到賠償,首先需要先確定對方是否是故意實施的侵權行為,然後再選擇合適的救濟方法,這是由於故意致人輕傷、過失致人輕傷需要承擔的責任是存在差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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