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之間有什麼區別?
故意傷害罪和過失致人死亡罪都是對他人的生命健康權的侵害,故意傷害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之間有什麼區別?如何區分二者,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內容,詳情請看下文。
一、故意傷害(致死)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的界定。
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屬於故意傷害罪的結果加重犯,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他人身體傷害的結果,並且希望或放任傷害後果的發生,結果卻出乎意料地造成了死亡。其犯罪構成的特徵是:1、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並且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結果;2、主觀方面,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他人身體傷害的結果,並希望或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但並不希望或放任死亡結果的發生,即只有致人傷害的故意而無致人死亡的故意。
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為人由於過失導致他人死亡的行為。其犯罪構成的特徵是:1、客觀方面表現為由於行為人的作為或不作為,造成他人死亡的結果。2、主觀方面出於過失,包括過於自信的過失和疏忽大意的過失。
二、相同與不同點比較
根據上述二罪的犯罪構成特徵,可以明確區分出其相同點和不同點。
相同點是,二者在客觀上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結果,主觀上對死亡的結果均出於過失,既不希望也不放任死亡結果的發生,死亡結果的發生是出乎意料之外的。
不同點是,故意傷害致死顯然以具有傷害的故意為前提,而過失致人死亡行為中則沒有傷害他人身體的故意。因此,區分二者的關鍵在於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傷害的故意。認定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傷害的故意應綜合全案考察主客觀方面的因素,如實施行為時的場合、環境、打擊的工具、打擊的部位、力量和頻率、雙方的關係及造成的傷害程度等不同情況,分析行為人是否具有傷害他人的故意,是有意的傷害他人還是隻出於一般毆打的意圖而過失地或意外地致人死亡。
對於家庭矛盾而引發的故意傷害案件應與一般的故意傷害案件在量刑上予以區別。這類案件,被告人一般在主觀惡性上、社會危害性上與一般的故意傷害案件相比較小。在對這類案件的量刑上應比社會上逞強鬥狠、蓄意傷害類的故意傷害案件較輕。就本案,被告人劉xx在案發後,先囑咐其兒媳去看看其丈夫是否需要上醫院,後到其姐家又囑咐其姐去看看其丈夫的傷情。雖然其本身並沒有親自為其丈夫治療,但從其囑咐其兒媳、姐姐的行為可以看出其主管惡性並不大,扎傷其丈夫也是由於一時衝動,不堪忍受其丈夫的毆打所致。被告人劉xx又具有自首的情節,應在量刑上對其減輕、從輕處罰。這樣既有利於彰顯社會正義,又起到懲罰犯罪之目的。更有利於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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