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放貸擔保人有責任嗎?
我們在生活中經常會遇到一些非法集資的組織或者企業,通常非法集資使用一些非法手段騙取投資人去投資,最後得到一定的資金之後直接跑路,這樣就會給投資者帶來巨大的經濟損失,對於社會的影響也是十分的巨大,那非法集資放貸擔保人有責任嗎?下面就對此問題進行詳細的介紹。
一、非法集資擔保人責任是否需要承擔?
擔保法
第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二、怎樣可以起訴非法集資行為
(一)準備好集資詐騙案報案證據材料
1、提供嫌疑人偽造的集資證件、文件、隱瞞事實的集資説明書等材料。
2、提供娣嫌疑人虛構的非法集資的“海報”。如廣告、啟示、通知、“特大喜訊”、“送你福音”、“最新消息”、等材料。 3、提供嫌疑集資詐騙的債券、存單、票據、欠據、支票、匯票、借據等材料;
(二)集資詐騙罪報案材料列表
1、書面報案材料,單位報案的應加蓋公章。
2、受害人、經手人等當事人如實陳述案發經過情況的書面材料。
3、犯罪嫌疑人(單位)使用的證明文件、高額回報的書面承諾資料、宣傳資料、收款憑證、受騙者的名單、虛構項目和虛構用途的書面資料等原件或複印件。
4、受騙者已支取的資金及尚未取得資金的相關憑證。
5、資金流向。
6、本罪起點:個人 10 萬元以上;單位 50 萬元以上。
三、非法集資怎樣認定
非法集資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所謂非法集資,是指公司、企業、個人或其他組織未經批准。違反法律、法規,通過不正當的
渠道,向社會公眾或者集體募集資金的行為,是構成本罪的行為實質所在。
(一)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這裏要特別強調法律擬製人格主體——單位,否則,我們將無法對司法實踐中大量存在的單位(既可以是一個單位單獨實施,也可以是單位與自然人、單位與單位共同實施)實施的非法集資行為通過《刑法》來規範。
(二)犯罪主觀方面是故意。當事人明知自己的非法集資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在單位進行非法集資的情況下,這種故意體現為單位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以單位的名義為單位的利益故意追求特定危害社會的結果的發生。單位犯罪故意是單位成員的共同認識和意志,嚴格區別於單位成員個人的認識和意志。
(三)犯罪客體是國家金融管理秩序。非法集資在形式上表現為一種資本的運作過程,即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將不特定對象的資金集中起來,使他們成為形式上的投資者(股東、債權人),往往是人數眾多,涉案金額大,嚴重破壞國家金融管理秩序。
(四)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未依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的集資行為。主要是以非法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募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其他回報。
對於非法集資的處理,在我國相關法規中有詳細的説明,對於非法集資的參與人員以及主要負責人的處罰是非常嚴厲的,最高的可以判處無期徒刑,對於非法集資借貸的擔保人也將會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任何人都不會擺脱法律的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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