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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環境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污染環境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污染環境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主體  

本罪為一般主體,自然人和單位均可構成本罪。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表現為過失,故意不構成本罪。或者説,行為人對其行為的主觀心態是故意,但對其行為所造成的結果所持的心理態度只能是過失,否則,將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犯罪。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防治環境污染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生命健康權。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指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行為。

二、污染環境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應予立案追訴:  

(一)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十畝以上,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四)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傷、十人以上輕傷,或者一人以上重傷並且五人以上輕傷的;  

(五)致使傳染病發生、流行或者人員中毒達到《國家突發公共衞生事件應急預案》中突發公共衞生事件分級Ⅲ級以上情形,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六)其他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情形

總而言之,污染環境罪的構成要件最主要的還是對生態環境造成破壞,嚴重的違反了國家防止環境污染的管理制度,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對於違反國家防止環境污染管理制度的,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並賠償致使生態環境遭到破壞的公私財產。

標籤:要件 污染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