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綁架罪被害人諒解的辯護詞範本

綁架罪被害人諒解的辯護詞範本

辯護詞是被告人委託代理人為其寫的一份訴訟文書,這是根據案件的事實和證據作出有利於被告的文書。而且辯護詞對法官最後的判決也具有參考價值,所以,本站小編就為大家推薦一篇綁架罪被害人諒解的辯護詞範本,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綁架罪被害人諒解的辯護詞範本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湖北XX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人劉*父親的委託並徵得其本人同意,指派我擔任本案的辯護人。接受委託以後,我依法查閲了本案案卷材料,會見了被告人劉*,通過參與今天的庭審活動,對本案已經全面瞭解,現結合事實和法律發表如下辯護意見,供法庭參考:

一、被告人劉*的行為,不構成綁架罪

(一)本案的基本事實:被告人劉*為向受害人高*索取債務2.62萬元,在多次索債無果的情況下,於2011年6月17日不得已將受害人高*的女兒高**(2007年6月22日出生)從本市**區***幼兒園帶出,之後通過電話和短信逼迫高*償還債務2.62萬元。索取債務的目的達到之後,於當日14時許,將高**送還給高*。在和高**相處的五個小時左右的時間裏,被告人劉*對高**照顧有加,沒有任何侮辱、虐待等不法行為。2011年6月27日被告人劉*又與高*主動聯繫,表示願意主動去派出所如實全面供述自己涉嫌的犯罪行為,之後和高*一同前往**派出所,主動、如實、全面地供述了自己涉嫌的犯罪行為。

(二)基於上述事實,被告人劉*的行為,完全不符合我國刑法規定的綁架罪的構成要件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對【綁架罪】的規定:“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犯前款罪,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可以明確得知:綁架罪是法定的目的犯,根據主觀目的的不同,綁架罪可以分為三種類型:(1)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的綁架,也就是通常所説的擄人勒贖,是指採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將他人劫持,以殺害、傷害或者不歸還人質相要挾,勒令人質的家屬或者其他相關人員,在一定的期限內交出一定財物。因此,在勒索財物為目的的綁架罪中,只有當被綁架罪人的親屬或者其他相關人員明知是贖金而交付的情況下,才構成綁架罪。(2)出於政治性和其他目的綁架他人作為人質,是指為了達到政治性目的或其他目的,例如逃避追捕或者要求司機機關釋放罪犯等目的,劫持他人作為人質。在這種情況下,刑法條文雖然沒有明確規定綁架的目的,但是結合綁架罪這種嚴重的犯罪行為而言,再結合刑法條文上下文來看,這種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行為同樣具有一定的目的。這裏的目的,是指勒索財物以外的非法目的,在現實生活中,主要是指出於政治性或者其他目的。(3)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是指偷盜嬰幼兒作為人質,向嬰幼兒的父母或者其他親屬勒索財物。

結合本案,被告人劉*涉嫌的犯罪行為不屬於我國刑法規定的綁架罪的任何一種情形。首先在主觀上,被告人劉*並沒有勒索財物的目的,也沒有任何其他非法目的。被告人劉*在給受害人高*發的短信中(案卷第65頁倒數的四條短信等),曾明確表示“我不是綁架更不勒索,我只想拿回我自己的錢”,還有像“還錢、我只是要拿回自己的錢”等類似的字眼都反覆出現,就連公訴機關在起訴書中也表述為“經依法審查查明:被告人劉*為向高某索取債務……”,這也很充分地説明被告人劉*的主觀目的就是為了索取債務;其次在客觀上,被告人劉*將受害人高**帶出幼兒園的目的,也是為了逼迫高*償還自己的債權,並沒有提出其他任何非法要求,也就是説被告人劉*客觀上的行為也沒有超出其主觀上為了索取債務的目的。

很明顯,被告人劉*的主觀目的就是為了索取自己的債權2.62萬元。如果真的是勒索財物的話,不可能是有零有整的2.62萬元。再者,從本案中高*本人的陳述來看,他從未否認自己和被告人劉*之間存在債務糾紛,就連高*的老婆***的證言中也證明高*承諾給被告人劉*3萬元(案卷第10頁倒數第3行),還有高**幼兒園的老師**的證言中也證明高*和劉*之間也存在經濟糾紛(案卷第34頁第8行)。通過今天的庭審,受害人高*並沒有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被告人劉*返還2.62萬元,這也反映出高*本人是認可這筆債務的。況且,在被告人劉*歸案之後,高*本人也向偵查機關和法庭出具了刑事諒解書,承認自己的確向劉*借款3萬元。這一系列的證據足以形成證據鏈,足以證明被告人劉*對高*享有3萬元債權,減去高*已經償還的3800元,尚欠款2.62萬元,被告人劉*沒有向高*多要一分錢。

因此,被告人劉*的行為,主客觀上都是為了索取債務而進行的,完全不具備綁架罪所要求的以勒索財物為目的或者其他非法目的,完全不符合綁架罪的構成要件。

二、被告人劉*的行為涉嫌非法拘禁罪

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對【非法拘禁罪】的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根據2000年7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佈的《關於為索取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拘禁他人如何定罪問題的解釋》中明確指出,行為人為索取高利貸、賭債等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

以索取債務為目的的非法拘禁罪與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的綁架罪在客觀上均表現為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並且都要索取一定的財物,但二者也有本質的區別。

第一,行為人與被害人的關係不同。以索取債務為目的非法拘禁罪,行為人與被拘禁人之間通常存在特定的“債權債務關係”,即行為人是“事出有因”才向被害人索取財物的;而單純以索取財物為目的的綁架罪,行為人純粹是無中生有地向他人索取財物,雙方不存在債權債務關係,也就是説,它侵害的對象通常不是特定的,可能是較為富有的人。

第二,兩者的社會危險程度不同。綁架罪所侵犯的一般是雙重客體既包括他人的人身權利,也包括他人的財產權利,綁架罪所採取的暴力、威脅、麻醉等犯罪方法對他人的健康、生命有較大的危害;而非法拘禁罪在實施的過程中也可以是以綁架的手段進行,但主要是侵害他人的人身自由,對他人的生命健康造成的損害一般要比綁架罪小得多。相對而言,為強索債務而扣押、拘禁他人的行為給受害人、受害人的近親屬和社會造成的心理影響、不安全感比單純為勒索財物而綁架他人的行為要小得多。

第三,行為人的主觀目的不同。綁架罪是以勒索財物為目的,採取暴力、脅迫、麻醉或其他方法綁架他人;而為索取債務,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非法拘禁罪,行為人最終想達到的目的是索取債務(包括不受法律保護的債務),它與無故向人質及其家人或單位勒索財物的綁架罪在主觀上的出發點是完全不同的。

在本案中,被告人劉*完全是為了索取自己的債權2.62萬元,才將債務人的女兒高**帶出幼兒園,逼迫高*償還欠款2.62萬元。這是典型的以索取債務為目的的非法拘禁行為。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對【非法拘禁罪】第三款的規定,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中的“他人”刑法並沒有限定為僅僅為債務人本人,也完全可以是債務人的親屬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為索取債務而扣押拘禁債務人的親友等利害關係人的,主觀上仍然是為了達到索取債務的目的,與綁架罪主觀上勒索財物有質的區別。同時,非法拘禁的行為本來就可以綁架的手段來實現,在索取債務的過程中,行為人對債務人發出威脅從而達到索債的目的,也是索債型非法拘禁行為完全涵蓋的內容。也就是説,在索債型的非法拘禁行為中,不能因為行為人發出了威脅的言語,就認為構成綁架罪,那樣的理解違反了刑法罪行法定、主客觀相統一的歸罪原則。

因此,被告人劉*的行為,涉嫌我國刑法規定的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劉*對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才符合我國刑法罪行法定和罪責刑相適應的基本原則。

三、被告人劉*的行為具有法定、酌定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

(一)自首情節

結合本案案卷材料來看,沒有任何證據能夠證明,被告人劉*是被受害人高*扭送到公安機關的。**派出所出具的“抓獲經過”和“破案經過”中均表述為:“2011年6月27日22時許,被害人的父親高*從其位於**的家中將犯罪嫌疑人劉*帶至我所”,這個表述中,用的是“帶至”,而不是扭送。根據被告人劉*今天的當庭陳述,還有在公安機關所做的供述(案卷第53頁中第7至第8行),她是自己主動和高*聯繫的,見面之後,也願意主動到公安機關説明情況,高*並沒有對他採取任何強制措施。事實上,公安機關在2011年6月27日將劉*列為網上逃犯(案卷第2頁破案經過),劉*與當日就主動到了派出所。在此過程中,被告人劉*是自己主動投案的,也如實全面地供述了自己的行為,因而應當認定為自首。

(二)初犯、主觀惡性非常小、沒有造成損害後果

被告人劉*為了索取債務,採取了並不合法的方式,但是她沒有任何傷害被害人高**的行為,相反她還給高**買了漢堡包、冰激凌、帶她玩滑梯等等,可以説對被害人高**照顧有加,就連高**本人也説她喜歡這個“小姨”即被告人劉*(案卷第29頁第5行、第11行、第21行)。被告人劉*達到自己索取債務的目的之後,也積極和高*本人聯繫,將高**送還。而且,在將孩子送到約定的地點(***一樓肯德基內的兒童樂園)之後,劉*一直在肯德基的後門外,看到高*後,又打電話告知高*,高**的具體位置,

確保高*能夠接到孩子之後自己才離開,而並非索取債務之後就對高**不聞不問。這體現出被告人劉*對孩子安危的極大關注,本人主觀惡性非常小,絲毫沒有傷害孩子的想法,客觀上將孩子帶出來到毫髮無損地送還也就5個小時左右的時間,並沒有造成嚴重的損害後果。

(三)認罪態度好、有深刻的悔罪表現

通過會見被告人劉*,向她解釋相關法律規定之後,她因為自己不懂法而做出的過激行為,流出了懺悔的淚水。結合今天的庭審,我們也能看到劉*很好的認罪態度,有深刻的悔罪表現。

(四)被害人高*的諒解

我接受本案委託之後,被告人劉*的父親向我説明,劉*被刑事拘留之後,受害人高*也表示歉意,還親自出具了刑事諒解書,一式兩份。其中一份已經提交到**派出所,一份在開庭前已經提交給法庭。而且高*本人還向法庭做出瞭如實説明。懇請法庭充分考慮這個情節。

綜上所述,被告人劉*為了索取債權,將債務人高*的女兒帶出幼兒園逼迫高*償還債務的行為,不構成綁架罪,這是一種典型的索債型的非法拘禁行為。被告人劉*在該行為中,還具有自首、初犯、主觀惡性非常小、沒有造成損害後果、認罪態度好、有深刻的悔罪表現、並獲得被害人高*的諒解等從輕、減輕處罰情節。

懇請法庭依法查明事實,對被告人劉*依法從輕、減輕處罰,讓其早日迴歸社會!

謝謝法庭!

此致

XX市**區人民法院

辯護人:湖北XX律師事務所

楊XX律師

2011年XX月XX日

辯護詞的作用對於被告人而言,是非常大的,因為辯護詞一般都是無罪、罪輕和減刑、甚至免除處罰的文書,對法院最好的判決的參考作用就是最好的表現。所以,需要委託律師代寫辯護詞,小編建議登錄本站網站找專業的律師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