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綁架致人死亡和綁架殺害被害人怎麼判刑

綁架致人死亡和綁架殺害被害人怎麼判刑

我們都知道,綁架罪中被害人死亡,也就是所謂的被撕票的情形比比皆是,但是很多人都不知道綁架致人死亡和綁架殺害被害人怎麼判刑的?這個問題,本站小編下文做了講解,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綁架致人死亡和綁架殺害被害人怎麼判刑

綁架罪,是指勒索財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綁架他人的行為。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行為。

結合《刑法修正案(九)》,刑法第239條的規定:

(1)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 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3)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由上可知,綁架致人死亡或者綁架殺害被害人最低刑都是無期徒刑,嚴重的情況下甚至會判死刑。

二、綁架罪的構成要件是怎樣的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權利、健康、生命權利及公私財產所有權利。因為行為人以暴力,脅迫等手段對他人實施綁架,直接危害被害人的生命健康。

2、客觀方面

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的方法,綁架他人的行為。“暴力”,是指行為人直接對被害人進行捆綁、堵嘴、矇眼、裝麻袋等人身強制或者對被害人進行傷害、毆打等人身攻擊手段。“脅迫”,是指對被害人實行精神強制,或者對被害人及其家屬以實施暴力相威脅。“其他方法”,是指除暴力脅迫以外的方法,如利用藥物、醉酒等方法使被害人處於昏迷狀態等。這三種犯罪手段的共同特徵,是使被害人處於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的境地,將被害人非法綁架離開其住所或者所在地,並置於行為人的直接控制之下,使其失去行動自由的行為。法律只要求行為人具有綁架他人其中一種手段就構成本罪。

3、主體要件

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按照罪刑法定原則和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已滿14週歲不滿16歲的人,如果僅參加了綁架的行為,但未參與殺害、傷害被綁架人,沒有實施刑法第十七第二款規定的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行為,該未成年人對這種綁架行為不負刑事責任。但應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如果在綁架過程中實施了殺害或者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被綁架人的,則應按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4、主觀要件

主觀方面由直接故意構成,並且具有勒索財物或者扣押人質的目的。“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的綁架他人“,是指採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的方法,強行將他人劫持,以殺害、殺傷或者不歸還人質相要挾,勒令與人質有關的親友,在一定期限內交出一定財物,”以錢贖人。這裏的“財物”應從廣義上理解,不侷限於錢財,也包括其他財產利益。“綁架他人作為人質“,是指出於政治性目的,逃避追捕或者要求司法機關釋放罪犯等其他目的,劫持他人作為人質。

以上就是小編介紹的綁架致人死亡和綁架殺害被害人怎麼判刑的知識,綁架罪中,無論是故意殺害被綁架人還是過失致被綁架人死亡的,都是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要是你有這方面的糾紛,可以來電諮詢本站網站的律師,讓他們為你提供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