諒解書從輕辯護詞的內容有哪些?
一、諒解書從輕辯護詞的內容有哪些?
諒解書從輕辯護詞的內容有:當事人信息、辯護人信息、基本案情、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法律依據以及需要説明的相關事項等。針對公訴機關對被告人的指控,刑事辯護可以選擇的基本抗辯方法是:案件事實辯護、證據不足辯護和法律適用辯護。
案件事實辯護是指正面論述和證明一個和公訴機關提出的案件事實不同的被告人的具體行為,反駁公訴機關提出的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即論述和證明公訴機關並沒有用證據充分證明被告人實施了犯罪行為。
二、內容有格式
辯護詞一般由首部、理由和尾部三部分構成。
(一)首部
(1)呼語。對審判人員的稱呼。如:“審判長、審判員”。
(2)引用法律根據簡要説明辯護人出庭的合法性,寫明辯護
人是受被告委託還是被人民法院指定出庭進行辯護的。
(3)概括説明辯護人為履行辯護職責所進行的工作(如閲卷、調查、會見被告人等)。
(4)針對起訴書概括表明辯護人對此案的基本看法。
(二)正文
正文是辯護詞的主體。這一部分要寫明辯護的理由,要從實際出發,針對公訴人的指控或一審判決,提出辯護意貝。
(1)從被告的行為事實方面。認真分析起訴書所認定的犯罪事實.分析其中與事實有出入的部分,找出在事實方面有利於被告人的材料,從而提出為被告辯護的理由。
(2)從適用法律方面。通過對案件的分析,找出起訴書在適用法律時對被告人犯罪性質的認定或量刑方面的錯誤,指出應適用的法律條之,具體闡述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應當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理由和有關證據材料。
(3)從被告人自身表現方面。客觀地分析被告人在案件中的具體表現、認罪的態度,發現有利於被告的條件,依照法律規定為其減免責任。
(三)尾部
這是辯護詞的結論部分。要對整個案情和辯護觀點作總結,提出結論性意見,對法庭提出合理、合法的明確要求,提請法庭給予考慮。
諒解書從輕辯護應當重點圍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從諒解書的協商意見以及達成諒解的情況入手,重點對是否可以雙輕處罰的觀點進行合法的辯護,在司法實踐中,還應當結合對犯罪事實的認定,以及當事人的認罪態度和接受公安機關調查取證的態度上對適用於輕罪處罰進行詳細説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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