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犯如何定罪,如何認定教唆犯
一、教唆犯應如何認定
1、對於教唆犯,應當按照他所教唆的罪定罪,而不能籠統定教唆罪
如教唆他人犯搶劫罪的,定搶劫罪;教唆他人犯放火罪的,定放火罪。如果被教唆的人將被教唆的罪理解錯了,實施了其他犯罪,或者在犯罪時超出了被教唆之罪的範圍,教唆犯只對自己所教唆的犯罪承擔刑事責任。
2、對於間接教唆的也應按教唆犯處罰
間接教唆是指教唆教唆者的情況。例如,甲教唆乙,(讓)乙教唆丙實施搶劫罪,甲的行為便是間接教唆。對於間接教唆,也應按教唆犯處罰,即按照所教唆的罪定罪。因為“教唆他人犯罪的”是教唆犯,教唆行為本身也是犯罪行為,故教唆他人實施教唆犯罪的,仍然是教唆犯。
3、當刑法分則條文將教唆他人實施特定犯罪的行為規定為獨立犯罪時
對教唆者不能依所教唆的罪定罪,而應直接依照刑法分則的規定定罪,不再適用刑法總則關於教唆犯的規定(參見刑法第104條第2款)。
二、教唆犯如何定罪
1、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
即在教唆犯與被教唆的人構成共同犯罪的情況下,以及被教唆的人雖然沒有犯被教唆的罪,但在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教唆他人犯罪因而構成共同犯罪的情況下,對於教唆犯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主次作用來處罰。如果起主要作用,就按主犯處罰;如果起次要作用,則按從犯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2、教唆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這是因為選擇不滿18週歲的人作為教唆對象,既説明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嚴重,又説明教唆行為本身的腐蝕性大,社會危害性嚴重,理應從重處罰。此外,保護青少年健康成長,也是上述規定的政策理由。所應注意的是,對“教唆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這一規定,應根據教唆犯的成立條件以及刑法第17條的規定進行理解。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罪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這種情況在刑法理論上稱為教唆未遂。“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通常包括以下情況:被教唆的人拒絕教唆犯的教唆;被教唆的人雖然接受教唆,但並沒有實施犯罪行為;被教唆的人實施犯罪並不是教唆犯的教唆行為所致;被教唆的人雖然實施了犯罪,但所犯之罪的性質與教唆犯所教唆之罪的性質完全不同。在上述情況下,教唆行為並沒有造成危害結果,故對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一般情況下就會對教唆犯定什麼罪。但現實中,要是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話,那此時是會對教唆犯從重處罰的。當然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罪被教唆的罪,那此時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
孕婦犯罪是否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歷來我國《刑法》中孕婦犯罪都是給予了比較寬容的態度,但這是不是意味着孕婦犯罪就不用承擔刑事責任呢?顯然不是這樣的,那到底要是出現孕婦犯罪的情況,此時應該怎麼處理?下面,本站小編為大家做詳細解答。按照我國法律規定,懷孕並不是免死金牌!孕婦犯罪也需要承擔相應...
-
律師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如何辯護
一、律師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如何辯護律師侵犯公民個人信息辯護一般是從犯罪分子的犯罪行為來辯護,具體辯護方式要看犯罪人分子的犯罪情節是否嚴重,以及犯罪的動機、犯罪目的、對社會和他人造成的影響等方面。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是指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
-
犯罪既遂的成立標準是什麼?
一、犯罪既遂的成立標準是什麼?1、行為人主觀方面必須是直接故意。不應將過失犯罪、間接故意犯罪的成立也稱之為犯罪既遂。我們將犯罪既遂視為與犯罪未完成形態相對應的概念而使用。過失犯罪、間接故意犯罪不存在犯罪未完成形態,也就不應使用犯罪既遂這一概念,只...
-
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判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一、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判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二十六條【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指揮人員或者值班、值勤人員執行職務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