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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犯如何定罪,如何認定教唆犯

教唆犯如何定罪,如何認定教唆犯


一、教唆犯應如何認定

1、對於教唆犯,應當按照他所教唆的罪定罪,而不能籠統定教唆罪

如教唆他人犯搶劫罪的,定搶劫罪;教唆他人犯放火罪的,定放火罪。如果被教唆的人將被教唆的罪理解錯了,實施了其他犯罪,或者在犯罪時超出了被教唆之罪的範圍,教唆犯只對自己所教唆的犯罪承擔刑事責任。

2、對於間接教唆的也應按教唆犯處罰

間接教唆是指教唆教唆者的情況。例如,甲教唆乙,(讓)乙教唆丙實施搶劫罪,甲的行為便是間接教唆。對於間接教唆,也應按教唆犯處罰,即按照所教唆的罪定罪。因為“教唆他人犯罪的”是教唆犯,教唆行為本身也是犯罪行為,故教唆他人實施教唆犯罪的,仍然是教唆犯。

3、當刑法分則條文將教唆他人實施特定犯罪的行為規定為獨立犯罪時

對教唆者不能依所教唆的罪定罪,而應直接依照刑法分則的規定定罪,不再適用刑法總則關於教唆犯的規定(參見刑法第104條第2款)。

二、教唆犯如何定罪

1、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

即在教唆犯與被教唆的人構成共同犯罪的情況下,以及被教唆的人雖然沒有犯被教唆的罪,但在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教唆他人犯罪因而構成共同犯罪的情況下,對於教唆犯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主次作用來處罰。如果起主要作用,就按主犯處罰;如果起次要作用,則按從犯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2、教唆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這是因為選擇不滿18週歲的人作為教唆對象,既説明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嚴重,又説明教唆行為本身的腐蝕性大,社會危害性嚴重,理應從重處罰。此外,保護青少年健康成長,也是上述規定的政策理由。所應注意的是,對“教唆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這一規定,應根據教唆犯的成立條件以及刑法第17條的規定進行理解。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罪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這種情況在刑法理論上稱為教唆未遂。“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通常包括以下情況:被教唆的人拒絕教唆犯的教唆;被教唆的人雖然接受教唆,但並沒有實施犯罪行為;被教唆的人實施犯罪並不是教唆犯的教唆行為所致;被教唆的人雖然實施了犯罪,但所犯之罪的性質與教唆犯所教唆之罪的性質完全不同。在上述情況下,教唆行為並沒有造成危害結果,故對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一般情況下就會對教唆犯定什麼罪。但現實中,要是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話,那此時是會對教唆犯從重處罰的。當然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罪被教唆的罪,那此時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