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教唆犯、教唆犯具有哪些特徵
現實中,有的人自己沒有實施犯罪行為,但卻慫恿他人實施,認為只要不是自己親自實施犯罪的,那就不能追究自己的責任。但這種情況下其實已經構成了教唆犯。那在法律上什麼是教唆犯呢?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將在下文中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什麼是教唆犯
教唆犯,是指以勸説、利誘、授意、慫恿、收買、威脅等方法,將自己的犯罪意圖灌輸給本來沒有犯罪意圖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圖實施犯罪,教唆人,即構成教唆犯。教唆罪的特徵是教唆人並不親自實施犯罪,而是教唆其他人去實施自己的犯罪意圖。教唆犯和被教唆犯罪的人形成共犯關係,因此,教唆犯所教唆的對象應當是具有民事行為和民事責任能力的人,教唆不滿十四周歲或者有精神病的人,不構成共犯關係,只對教唆人單獨定罪量刑。
二、教唆犯具有哪些特徵
1.必須具有引起他人產生犯罪意圖的教唆行為。也就是用勸説、慫恿、利誘、收買、威脅等方法,將自己的犯罪意圖灌輸給本無犯罪意圖,或雖有犯罪意圖但不堅定的人,使他人接受自己犯罪意圖,堅定犯罪的決心,以達到犯罪的目的。如果是對已經決定犯罪的人再用言辭鼓勵,促其順利實施犯罪,該種行為屬於幫助犯罪,不屬於教唆犯。
2.必須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過失不能構成教唆犯。即明知自己的教唆行為會引起他人產生犯罪的意圖,進而實施犯罪,並且希望或者放任他人去犯罪。如果由於言詞不慎,無意間説的一些話,引起了他人的犯罪意圖,導致了犯罪的發生,不能認為是教唆犯。
三、教唆犯的刑事責任
對於教唆犯的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的規定,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1.教唆他人犯罪,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所謂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是指教唆行為在共同犯罪中所佔的地位和它的實際危害,即教唆犯教唆的方法、手段、教唆的程度,對完成共同犯罪所起的作用,及其在實施所教唆的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由於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其行為的危害程度也不同,在處罰上也應有所不同,對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應按照刑法關於主犯的處罰規定處罰。
2.教唆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重處罰。這主要是因為未成年人的發育不夠成熟,辨別是非的能力較差,易受壞人教唆而陷入犯罪的歧途,所以教唆未成年人犯罪本身就是一種嚴重的犯罪行為,具有更大的社會危害性。為了保護青少年的健康成長,打擊壞人對他們的腐蝕,法律作了特別規定。
3.如果被教唆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所謂“被教唆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包括兩種情況:一是教唆犯的教唆沒有起到使被教唆人產生犯罪意圖,實施犯罪的作用,被教唆人既沒有實施教唆犯教唆的犯罪,也沒有實施其他犯罪,其教唆行為沒有造成任何實際危害結果。二是被教唆人沒有犯所教唆的罪,而犯了其他罪。不論哪一種情況,都是教唆犯罪,應當承擔刑事責任。但由於被教唆人沒有實施所教唆的罪,教唆犯的教唆行為尚未造成實際的危害結果,或者雖造成危害結果,但與其教唆行為沒有因果關係,因而對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最好再搞清楚教唆犯的特徵以及我國規定的對教唆犯的處罰。按照規定,要是屬於教唆犯的話,則一般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但如果被教唆的對象是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那此時就要對教唆犯從重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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