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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犯的認定是怎樣的,教唆犯的刑事責任是什麼

教唆犯的認定是怎樣的?教唆犯的刑事責任是什麼

現實中,雖然有的人自己沒有親自實施犯罪,但也是依法追究其了其刑事責任的,這主要是因為他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為,這樣的行為在我國會被認定為教唆犯,也是會追究其刑事責任的。那實踐中對教唆犯的認定該怎麼進行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教唆犯的概念

根據刑法第29條第1款規定,教唆他人犯罪的,是教唆犯。在刑法理論上,所謂教唆犯是指教唆他人實行犯罪意圖的人。具體些説,教唆犯是以勸説、利誘、慫勇、收買、威脅以及其他方法,將自己的犯罪意圖灌輸給本來沒有犯意的人,使他人決意實施自己所勸説、授意的犯罪,以達到犯罪的目的的人。

二、教唆犯的認定是怎樣的

教唆犯由於本人並不親自實行犯罪,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比較難以認定。我們認為,在認定教唆犯的時候,應該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要把教唆他人犯罪與向青少年灌輸腐朽沒落的思想意識區別開來,在認定教唆犯時嚴格劃清罪與非罪的界限。

2、要把教唆犯與以教唆的方式實行的犯罪區別開來,在認定教唆犯時嚴格劃清此罪與彼罪的界限。所謂以教唆的方式實行的犯罪,是指刑法分則把某些教唆行為直接規定為犯罪,例如,刑法第353條規定:“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罪”,這一犯罪,雖然也採用了教唆的形式,但由於我國刑法鑑於這些行為的特點及其嚴重的危害性,已經將其規定為獨立的犯罪並規定了相應的法定刑,因而在認定教唆犯的時候,就不能將這些犯罪混同於教唆犯罪。

3、要把教唆犯與教唆無刑事責任能力的人犯罪區別開來。教唆犯教唆的對象,必須是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和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如果教唆不滿14週歲的人犯罪,或者教唆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法律規定以外的犯罪,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由於這些被教唆的人不負刑事責任,因此,在這些情況下,教唆犯和被教唆的人之間不發生共犯關係,教唆犯應對其利用無刑事責任能力的人所實施的犯罪承擔全部刑事責任。

三、教唆犯的刑事責任

根據我國《刑法》第29條的規定,確定教唆犯的刑事責任應當注意以下三點:

1、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這是對教唆犯處罰的一般原則,因此,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作用的是從犯。

2、教唆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為法律中關於教唆犯的的處罰原則是不太一樣的,一般情況下對於教唆犯是要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但要是教唆未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話,那這種情況下就要從重進行處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