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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犯如何進行認定?

教唆犯如何進行認定?

教唆犯,是指以勸説、利誘、授意、慫恿、收買、威脅等方法,將自己的犯罪意圖灌輸給本來沒有犯罪意圖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圖實施犯罪,教唆人,即構成教唆犯。應該如何認定教唆犯?下面,本站小編為您詳細介紹。

一、認定教唆犯不能籠統定為教唆罪

對教唆犯,應當依照他所教唆的罪定罪,而不能籠統定教唆罪。

如果被教唆的人對被教唆的罪產生誤解,實施了其他犯罪,或者在犯罪時超出了被教唆之罪的範圍,教唆犯只對自己所教唆的犯罪承擔責任。

二、教唆罪的認定優先依據刑法分則

當刑法分則條文將教唆他人實施特定犯罪的行為規定為獨立犯罪時,對教唆者不能依所教唆的罪定罪,而應依照分則條文規定的犯罪定罪,不適用刑法總則關於教唆犯的規定。

刑法分則規定以唆使、煽動作為實行行為的常見情形有:

1、煽動分裂國家罪(第103條第2款):“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

2、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第105條第2款):“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

3、煽動軍人逃離部隊罪(第373條):“煽動軍人逃離部隊或者明知是逃離部隊的軍人而僱用,情節嚴重的。”

4、妨害作證罪(第307條):“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5、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與強迫他人吸毒罪(第353條):“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強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6、引誘賣淫罪(第359條):“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

7、引誘幼女賣淫罪(第359條第2款):“引誘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

引誘幼女賣淫是獨立罪名,不是引誘賣淫罪的從重處罰情節。

8、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罪(第301條第2款):“引誘未成年人蔘加聚眾淫亂活動的。”

注意:引誘未成年聚眾淫亂是獨立罪名,不是聚眾淫亂罪的從重處罰情節。但在給行為人定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罪後,在量刑時,應比照聚眾淫亂罪從重處罰。

三、直接教唆與間接教唆

教唆犯教唆他人實施幾種較為特定犯罪中的任何一種犯罪時,對教唆犯按被教唆者具體實施的犯罪定罪。此外,間接教唆也成立犯罪。

例如,甲教唆乙,讓乙教唆丙實施搶劫罪,甲的行為便是間接教唆。

四、傳授犯罪方法罪與教唆犯的區別和聯繫。

(一)兩者的區別:

1、侵犯的法益性質不同(前者是社會管理秩序,後者根據所教唆的犯罪性質確定)。

2、客觀行為不同(前者是將犯罪方法傳授給他人;後者是使他人產生犯罪決意)。

3、對象要求不同(前者對被傳授的對象沒有限定;後者要求教唆對象是達到法定年齡,具有辨認控制能力的人)。

4、故意內容不同(前者是對傳授犯罪方法具有故意;後者是對所教唆的犯罪具有故意)。

5、成立共同犯罪的情況不同(傳授犯罪方法的,即使被傳授的人按照所傳授的方法實施了犯罪,二者也不成立共犯;如果被教唆的人犯被教唆的罪,則二者成立共犯)。

6、定罪量刑的根據不同(傳授犯罪方法罪是獨立的罪名,具有獨立的法定刑;而教唆犯罪不是獨立罪名,沒有獨立的法定刑)。

(二)兩者的聯繫:

1、如果行為人對同一犯罪內容同時實施教唆行為與傳授犯罪方法的,或者用傳授犯罪方法的手段使他人產生犯罪決意的,原則上從一重罪論處。

2、如果行為人分別對不同的對象實施教唆行為與傳授犯罪方法,或者向同一對象教唆此罪而傳授彼罪的犯罪方法,則按所教唆的罪與傳授犯罪方法罪實行數罪併罰。

家長們尤其要注意未成年人的交友環境,防止未成年人被他人教唆進行犯罪,同時自己也不要太過大意,輕信他人。如果您還想要了解刑事辯護的相關內容,請登錄本站官方網站或者進行諮詢,我們會有專業的律師為您詳細解答。

標籤:教唆犯 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