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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教唆犯,教唆犯未遂的情形有哪些

什麼是教唆犯 教唆犯未遂的情形有哪些

實踐中,公民即使自己沒有親自實施犯罪,但在一些情況下也是會構成犯罪,不過此時往往是認定為教唆犯。也就是在教唆他人實施犯罪的情況下,對教唆人來講也是會構成犯罪的。但教唆也會存在未遂的情況,究竟教唆犯未遂的情形有哪些?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什麼是教唆犯

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關於《刑法》第29條的教唆犯,是一個重點、難點問題。教唆犯的實質是本人並不親自實行犯罪,而故意唆使他人產生犯罪意圖或者強化他人的犯罪意圖並促使其實施犯罪。

教唆犯的特徵可以用獨立性與從屬性相統一表述:教唆犯具有相對的獨立性,只要實施了唆使他人的犯罪的行為,就屬於犯罪行為而構成犯罪,不論他人是否接受和是否實施;從屬性表明教唆犯的定性一定程度上依賴於被教唆者:構成何歷時要看教唆的具體內容(而不能籠統地定教唆罪),是否是既遂要看被教唆者實施該教唆之罪到何種程度。

總的説來,對於教唆犯應注意以下幾點:

教唆的對象應當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否則不成立教唆犯,而是間接正犯問題。並非所有的教唆他人犯罪的行為都屬於共同犯罪中的教唆犯,當刑法分則條文將教唆他人實施特定犯罪的行為規定為獨立犯罪時,對教唆者不能以所教唆的罪定罪,而應依據該分則條文的具體規定定罪處罰,不能適用總則關於教唆犯的規定。

二、教唆犯未遂的情形有哪些

所謂教唆未遂,根據《刑法》第29條的規定,是指“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教唆的罪。”具體情形包括:

1、被教唆者並沒有接受其教唆的犯罪意圖(可能是當時根本就沒有接受也可能是當時接受但隨後又打消犯罪的);

2、被教唆者當時接受了教唆犯關於犯某種罪的教唆,但實際上他所犯的不是教唆犯所教唆的罪;

3、教唆犯對被教唆人進行教唆時,被教唆人已有實施該種犯罪的故意,即被教唆人實施犯罪不是教唆犯的教唆所引起的。

可見,如果被教唆者接受教唆之罪後,但在具體實施教唆罪的過程中,沒有得逞或自動放棄的,此種情形下被教唆者可能屬於犯罪預備、犯罪未遂或犯罪中止,而教唆者仍屬於教唆既遂,但並非犯罪既遂。

我國法律中對教唆犯的處罰是從輕或減輕處罰,但要是具有教唆犯未遂的情形,那此時就會處罰的更輕一些了。不過要是注意了,如果此時教唆的對象是未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的話,那就會對教唆犯從重進行處罰。若你在這方面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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