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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是否抵折拘役刑期

一、取保候審是否抵折拘役刑期

取保候審是否抵折拘役刑期

取保候審不能折抵判決的刑期,取保候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取保候審既不屬於一種刑罰,也不會被羈押,所以不能折抵判決後的刑期。只有在判刑之前被羈押的人,日後判刑,才能折抵刑期。對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可以採取取保候審。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四十四條規定,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七條規定,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批准逮捕能不能請律師取保候審?

滿足條件,可以請律師申請取保候審。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刑事訴訟法》第56條規定,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這是對被取保候審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活動地域的限制。

如果有正當理由需要離開,必須經過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批准。負責執行的機關在批准被取保候審人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前,應當得到決定取保候審機關的同意。

2、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取保候審的目的,是為了保證偵查、起訴和審判的順利進行,作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做到隨傳隨到。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不能利用自身仍有的一定自由實施干擾證人作證的行為,諸如對有關證人進行威脅、毆打、報復或者引誘證人作偽證。

4、不得偽造、毀滅證據或者串供。即被取保候審人不得利用未被羈押的便利條件與其他同案人訂立攻守同盟,統一口徑,隱藏、銷燬、偽造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材料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違反上述規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6條第2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保證金,並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從犯罪主體角度看,特殊主體犯罪案件獲批取保候審可能性較高,包括自身存在重大疾病,嚴重危及生命健康的;懷孕或正在哺乳的婦女;正在上學的學生;規模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是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唯一撫養人等,該類特殊羣體犯罪,均因為案外因素而影響羈押的必要性,從而被獲批取保的可能性上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