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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關於未成年人犯罪的規定是什麼?

一、《刑法》關於未成年人犯罪的規定是什麼?

刑法關於未成年人犯罪的規定是什麼?

《刑法》關於未成年人犯罪的規定,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九條【死刑適用對象的限制】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第四十八條【死刑、死緩的適用對象及核准程序】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准。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對於未成年人犯罪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一條 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公安機關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採取以下矯治教育措施:

(一)予以訓誡;

(二)責令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三)責令具結悔過;

(四)責令定期報告活動情況;

(五)責令遵守特定的行為規範,不得實施特定行為、接觸特定人員或者進入特定場所;

(六)責令接受心理輔導、行為矯治;

(七)責令參加社會服務活動;

(八)責令接受社會觀護,由社會組織、有關機構在適當場所對未成年人進行教育、監督和管束;

(九)其他適當的矯治教育措施。

第四十二條 公安機關在對未成年人進行矯治教育時,可以根據需要邀請學校、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社會組織參與。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積極配合矯治教育措施的實施,不得妨礙阻撓或者放任不管。

第四十三條 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在學校無力管教或者管教無效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評估同意後,由教育行政部門決定送入專門學校接受專門教育。

第四十四條 未成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評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公安機關可以決定將其送入專門學校接受專門教育:

(一)實施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情節惡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

(二)多次實施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

(三)拒不接受或者配合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矯治教育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 未成年人實施刑法規定的行為、因不滿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刑事處罰的,經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評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公安機關可以決定對其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省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至少確定一所專門學校按照分校區、分班級等方式設置專門場所,對前款規定的未成年人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前款規定的專門場所實行閉環管理,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未成年人的矯治工作,教育行政部門承擔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

未成年人犯罪的具體情況是需要根據實際的涉案事實後果來進行認定的,特別是對於造成了嚴重的違法事實的,是需要從嚴來追究法律責任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合法的界定,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