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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未成年人犯罪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我國,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貫徹“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未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犯罪不承擔刑事責任;

已滿14週歲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只對八種較為嚴重的犯罪承擔刑事責任,分別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

已滿16週歲的人對所犯的所有犯罪承擔刑事責任;

因此,我國的未成年犯罪是指已滿14週歲而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的一部分。處罰標準是比照法定刑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對於未成年人犯罪,應當綜合考慮未成年人對犯罪的認識能力、實施犯罪行為的動機和目的、犯罪時的年齡、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現、個人成長經歷和一貫表現等情況,予以從寬處罰。

第一種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減少基準刑的30%---60%。

第二已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減少基準刑的10%--50%。

二、未成年人再次犯罪如何處理

《刑法修正案(八)》第六條對累犯制度進行了修改,將不滿18週歲人犯罪,作為普通累犯的消極條件。這就意味着未成年人犯罪不再構成累犯。對於有前科劣跡的,綜合考慮前科劣跡的性質、時間間隔長短、次數、處罰輕重等情況,有以下觀點:

1、從《意見》設定這一量刑的出發點來分析,之所以要對有前科劣跡的被告人從重處罰,主要是基於其人身危險性相對較大的緣故。

2、在少年司法實踐中要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原則和“教育、感化、挽救”的基本方針,從總體上來講,對未成年人實行的是較為寬緩的刑事政策。但是,這並不意味着對未成年人犯罪問題要一味從寬、盲目從寬,而要做到寬嚴有度、寬嚴有據。

3、從法律層面上分析,《刑法修正案(八)》雖然對累犯制度進行了修改,但是,並不當然意味着對有前科劣跡的未成年被告人不能從重處罰。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75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18週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

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同時法律還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訴決定後,應當對相關記錄予以封存。

三、關於未成年犯罪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已滿16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