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未成年人犯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未成年人犯罪構成要件是必須要達到刑事法律所規定的承擔刑事責任的年齡,也就是14週歲,當然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話,只有規定特定的犯罪才能夠負責,除此之外,其他的比較輕微的一些犯罪行為的話,也不需要為此承擔責任。刑法第十七條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另外,根據刑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就是説丙最高只能判無期徒刑,而不能判死刑(包括死緩)。
根據刑法第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丙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比照成年犯),同時,丙是從犯,根據刑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二、未成年人犯罪能適用緩刑嗎
根據《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1、犯罪情節較輕;
2、有悔罪表現;
3、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4、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除此之外,對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可以宣告緩刑。如果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其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應當宣告緩刑:
1、初次犯罪;
2、積極退贓或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
3、具備監護、幫教條件。
在我國只有14週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才能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在當代社會,未成年人一直以來都是受到廣泛的關注的,因為他們的年齡比較小,所以在看待事情問題上面也不是非常的全面,因而很有可能走上一個歧途,在誤入歧途從事犯罪行為的時候,也要對他們進行寬大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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