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未成年犯罪監護人應承擔什麼責任?
一、中國未成年犯罪監護人應承擔什麼責任
未成年犯罪監護人在某些情況下,是需要承擔所有的民事賠償責任的。教唆、脅迫、引誘未成年人實施本法規定的不良行為、嚴重不良行為,或者為未成年人實施不良行為、嚴重不良行為提供條件,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不負任何刑事責任。
未成年人犯罪給他人造成損害,由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監護人,除了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外,不承擔任何其他責任。
依據:《刑法》
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二、未成年犯罪為什麼不判刑?
我國刑法對刑事責任年齡所作的上述規定,解決的是認定犯罪方面的問題。考慮到未成年人由其生理和心理特點所決定,既有容易被影響被引誘走上犯罪道路的一面,又有可塑性大,容易接受教育和改造的一面,因此從我國適用刑罰的根本目的出發並針對未成年違法犯罪人的特點,我國刑法在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處理上,還有以下兩條重要而特殊的處理原則:
1、從寬處罰的原則。即對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就是説,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是一個法定的必須從寬處罰的情節。至於是從輕還是減輕以及從輕減輕的幅度,則由司法機關根據具體案件確定。
2、不適用死刑的原則。刑法典第49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18週歲的人不適用死刑。這裏所説的“不適用死刑”是指不允許判處死刑,不是説“不執行死刑”,也不是説等滿18週歲再判決、執行死刑,這是個原則要求。
此外,根據《刑法》第17條第4款的規定,因不滿16週歲不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未成年人的家長或者監護人還要負責賠償。
正因為是未成年人,雖然已具備民事行為能力,但是未成年都會有相應的監護人,監護人對未成年犯罪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的責任,看實際情況未成年人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所以不能因為是未成年就去觸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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