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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數罪併罰的規定有哪些

刑法修正案九數罪併罰的規定有哪些

我國的刑法對各種罪名的量刑標準都作了詳細的規定,但現實中,如果同一個犯罪人員犯了不止一個罪行,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對該犯罪人員實行數罪併罰。那刑法修正案九數罪併罰的規定有哪些?本站小編將為您回答這個問題。

一、刑法修正案九數罪併罰的規定

刑法修正案九 在刑法第六十九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後,管制仍須執行。”

原第二款作為第三款。

第六十九條【判決宣告前一人犯數罪的並罰】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二、法律規定應當數罪併罰的情況

(1)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對被組織人、被運送人有殺害、傷害、強姦、拐賣等犯罪行為,或者對檢查人員有殺害、傷害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刑法第318條)。

(2)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務罪,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刑法第157條第2款)。需要説明的是除了走私毒品罪、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使用暴力抗拒檢查的,屬於這些罪的加重情節外,其他所有犯罪,如果又抗拒檢查,均應以各該罪與妨礙公務罪實施數罪併罰。如生產、銷售偽劣產品又暴力抗拒工商人員的檢查,應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和妨礙公務罪實施數罪併罰。

(3)犯保險詐騙罪,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或者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第198條第2款)。這是典型的牽連犯,但實施數罪併罰,所以正如上文所言,牽連犯的趨勢就是數罪併罰。

(4)納税人繳納税款後,採取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税款的,以偷税罪定罪處罰;騙取税款超過所繳納的税款部分的,以騙取出口退税罪定罪處罰,數罪併罰(刑法第204條)。這是想像競合犯數罪併罰的特例。

(5)犯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罪,並實施殺人、爆炸、綁架等犯罪的,數罪併罰(刑法第120條第2款)。這也是牽連犯。

(6)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又強姦被收買的婦女的,數罪併罰;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又有非法拘禁、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數罪併罰(刑法第241條第4款)。

(7)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者境外的黑社會組織的人員到中國境內發展組織成員,又有其他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第294條第3款)。這也是典型的牽連犯罪。

(8)行為人通過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擔任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以後,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侵佔本單位財物、收受賄賂、挪用本單位資金等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分別以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罪和相應的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等追究刑事責任,實行數罪併罰。

(9)根據司法解釋,挪用公款後又使用挪用的公款犯罪的,數罪併罰。解釋為牽連犯。

(10)根據司法解釋,行為人出售、運輸假幣構成犯罪,同時有使用假幣行為的,數罪併罰。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整理的刑法修正案九數罪併罰的具體規定。


不少人在生活中也聽説過數罪併罰的相關信息,但很少有人知道數罪併罰該如何計算。相信今天閲讀了小編整理的文章後,大家已經知道數罪併罰的情況下該如何計算刑期了吧。更多數罪併罰的知識,你可以通過本站相關欄目進行了解。

以上就是刑法修正案九數罪併罰的相關規定,從以上內容我們可以看出,數罪併罰並不是簡單的將各種罪行的刑期相加,在多個罪名的刑期相加多於35年的,最高只能處以25年的有期徒刑,而多個罪名刑期相加如果少於35年,則最高只能判處20年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