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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對危險駕駛罪修改了哪些

刑法修正案九對危險駕駛罪修改了哪些

刑法修正案八中新增了危險駕駛罪,而在刑法修正案九中又對危險駕駛罪的具體犯罪行為進行了增加。今天,我們就具體來看看刑法修正案九當中對危險駕駛罪進行了哪些方面的修改吧,希望能幫助了進一步瞭解相關知識。

於2015年11月1日頒佈實施的《刑法修正案(九)》第八條規定:將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修改為:“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附:《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條規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2009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看完上文的內容後,相信此時大家都已經清楚刑法修正案九當中對危險駕駛罪做出了哪些增加吧。主要就是新增了兩種具體的犯罪行為,而對量刑標準等是沒有進行修改的。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網站的在線律師,我們會為您提供最優質的法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