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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法規定的數罪併罰情形有哪些

我國刑法規定的數罪併罰情形有哪些

我國刑法規定的數罪併罰情形有哪些

1、判決宣告前一人犯數罪的並罰;

2、判決宣告後發現漏罪的並罰;

3、判決宣告後又犯新罪的並罰。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判決宣告前一人犯數罪的並罰。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後,管制仍須執行。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條,判決宣告後發現漏罪的並罰。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一條,判決宣告後又犯新罪的並罰。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不管任何人只要觸犯了法律底線,就一定會受到法律的制裁。如果有自首的情況下,那麼公安機關會相對的減輕處罰,但是減輕處罰也是有一定的標準,首先是減輕處罰不可以低於原有刑罰的二分之一。服刑的小夥伴爭取立功早日迴歸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