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叛逃罪既遂量刑具體細分成哪些標準

一、叛逃罪既遂量刑具體細分成哪些標準

叛逃罪既遂量刑具體細分成哪些標準

根據刑法第109條可知,犯了叛逃罪既遂一般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掌握國家祕密的國家工作人員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應當從重處罰。

根據《刑法》第56條和第113條的規定,犯本罪的,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零九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國家祕密的國家工作人員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二、叛逃罪的表現特徵

1、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安全。

近年來,隨着我國對外開放的進一步擴大,各類出國人員日益增多,政治、經濟、科技、文化等領域的交流越來越廣泛,這對增進我國人民與世界各國人民的友誼,提高我國的國際地位,促進國內各項事業的發展,都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是對外交往活動中也確實存在着一些值得注意的問題,其中最嚴重的就是我國國家工作人員,特別是掌握國家祕密的國家工作人員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給我國國家安全造成難以估量的危害。特別是對那些叛逃後,一時尚未發現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或者一時沒有公開投靠境外機構、組織的國家工作人員,給我國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造成重大危害。

2、客觀方面表現為在履行公務期間,撤離崗位,叛逃或者在境外叛逃。這裏的“擅離崗位”,是指違反規定私自離開崗位的行為。“叛逃境外”,是指在境內執行公務期間,由境內逃到境外的行為。“在境外叛逃”是指在境外執行公務期間,擅自不歸國,投靠境外的機構、組織的行為。本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叛逃行為,並可能危害國家安全的,就成立本罪既遂,而不要求危害結果實際發生。

3、本罪的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根據法典第109條第2款的規定,掌握國家祕密的國家工作人員也能夠構成本罪的主體。

4、主觀方面必須是故意。

叛逃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及掌握國家祕密的國家工作人員。其實,不管是從事什麼崗位的公民,其實都是需要具有一顆愛國之心,而對於一些掌握着國家祕密的人來講,由於身份特殊,自然也就不允許其有叛逃的行為,否則就會給國家造成不可估量的損失。

標籤:叛逃 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