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儲存彈藥罪既遂量刑具體細分成哪些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是指行為人違反國家有關槍支、彈藥、爆炸物管理的法規,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觸犯這一罪行的將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的槍支,是指《槍支管理法》中規定的槍支及槍支零件。《槍支管理法》中規定:以火藥或者壓縮氣體等為動力,利用管狀器具發射金屬彈丸或者其他物質,足以致人傷亡或者喪失知覺的各種槍支,如手槍、步槍、衝鋒槍、機槍;體育競技用的各種槍支;狩獵用的有膛線的獵槍、散彈槍、火藥槍、麻醉兇猛動物用的麻醉槍以及發射金屬彈丸的汽槍等。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彈藥,是指用於上述槍支的各種類型、型號的子彈;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的爆炸物,是指《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中規定的各類炸藥、雷管、導火索、導火線、非電導爆系統、起爆藥、爆破劑等。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是無視國家規定,公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侵犯的是槍支彈藥、爆炸物的管理規定和正常的管理秩序,行為人的客觀表現為具有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行為。
非法制造,是指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私自使用原材料製作或者修理、改裝的行為,非法買賣,是指未經批准私自出售、購買、交換的行為;非法運輸,是指違反規定將槍支、彈藥、爆藥從一地運往另一地的行為;非法郵寄,是指違反規定逃避郵檢通過郵局將槍支、彈藥、爆炸物寄出;非法儲存,是違反規定將槍支、彈藥、爆炸物藏匿於某一地點的行為,其顯著特點是故意違反國家有關槍支彈藥、爆炸物的管理規定,行為人只要具備上述行為之一,即構成本罪。犯本罪的,可以是年滿十六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犯本罪只能是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行為人實施本罪的動機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我國是對槍支彈藥管控非常嚴重的國家,這是為了保證人民羣眾的財產生命安全而採取的政策,如果一旦沒有及時將自己所持有的槍支彈藥向國家進行報備,或者是在沒有對國家進行申請非法持有槍支彈藥將會受到我國的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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