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分國有資產罪既遂量刑具體細分成哪些標準?
一、私分國有資產罪既遂量刑具體細分成哪些標準?
私分國有資產罪既遂量刑具體細分標準,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條第一款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私分國有資產罪與共同貪污而構成貪污罪的界限
(1)主體不同。私分國有資產的主體只是部分國家工作人員,即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而共同貪污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並且還可以是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
(2)主觀方面不同。共同貪污主觀意志是幾個貪污人的個體犯罪意志,具有將公共財產非法據為己有的目的。而私分國有資產主觀意志則是個體犯罪意志的集合,表現為一種羣體犯罪意志,且具有非法將國有資產為單位謀利的目的。
(3)客觀要件不同。私分國有資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而為單位全體成員謀利,將國有資產私分給單位所有成員,也就是人人有份,並且在私分時大家都知情。共同貪污在客觀上則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侵吞、竊取、騙取等手段,非法將公共財物佔為己有。共同貪污不是為了單位全體成員的利益,而是為了個人中飽私囊,共同貪污的公共財物是歸幾個共同貪污人,其他人無份,也不知道。
(4)犯罪對象不同。私分國有資產罪的犯罪對象是國有資產,侵犯國有資產所有權。而貪污罪的犯罪對象是公共財物,侵犯公共財產所有權。由於國有資產與公共財物兩者的交叉關係,就使得私分國有資產罪與貪污罪兩罪也存在交叉關係,即在國有單位中決定或主管的直接責任人員私分國有資產總額在10萬元以上,並且自己所得數額達到5000元以上的,此時可謂是一行為同時觸犯私分國有資產罪與貪污罪兩罪的想像競合犯,可定為私分國有資產罪,也可定為貪污罪;但如果私分的不是“國有資產”,而是屬於公共財產的“混合性資產”,則不能定為私分國有資產罪,而只能定為貪污罪。
以上就是私分國有資產罪的具體認定和量刑情況,涉及到相關事項的處理,應當嚴格根據法律上規定的量刑標準來適用,如果未達到情節嚴重的,那麼是不構成刑事責任的,這種情況下可以根據行政法規來進行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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