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謊報軍情罪既遂量刑具體細分成哪些標準

一、謊報軍情罪既遂量刑具體細分成哪些標準?

謊報軍情罪既遂量刑具體細分成哪些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422條之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戰鬥、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加重處罰事由 隱瞞、謊報軍情犯罪而致使戰鬥、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是本罪的加重處罰事由。這裏的致使戰鬥、戰役遭受重大損失,是指造成我軍人員重大傷亡,武器裝備、軍事設施和軍用物資嚴重損失,直至戰鬥、戰役失利等。

二、涉嫌謊報軍情罪可以委託哪些人做辯護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託為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被開除公職和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除外。

三、謊報軍情案件中辯護人的權利有哪些?

1、獨立辯護權。

2、閲卷權和會見通信權。

3、調查取證權。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7條的規定,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並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其他辯護人沒有這項權利。

4、提出意見權。

《刑事訴訟法》第139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聽取犯罪嫌疑人委託的人的意見。也就是説,犯罪嫌疑人委託的辯護人在審查起訴階段就有權為委託人辯護,對此,人民檢察院應當聽取。

5、參加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護權。

6、經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訴的權利。《刑事訴訟法》第180條規定,被告的辯護人,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為此,一審人民法院應及時將判決書送達被告人的辯護人,以防限制辯護人行使這項權利。

7、有要求公安司法機關對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強制措施的權利。

8、拒絕辯護權。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拒絕辯護的情形有兩種:一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絕辯護人繼續辯護,有關問題已在辯護權的有關論述中論及;另一種拒絕辯護是指辯護人具有法定理由中途不再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的行為。

由此可見,謊報軍情罪的量刑幅度差別還是比較大的,謊報軍情的犯罪主體也很特殊,不過,司法實踐中也很少發生謊報軍情這樣的犯罪案例,因為每一位軍人都知道自己的職責。

標籤:軍情 量刑 謊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