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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後尋釁滋事立案標準是什麼?

一、酒後尋釁滋事立案標準是什麼?

酒後尋釁滋事立案標準是什麼?

尋釁滋事,破壞社會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他人身體傷害、持械隨意毆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嚴重影響他人正常工作、生產、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殺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二、尋釁滋事罪的四種行為方式是什麼?

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認定尋釁滋事的這一行為方式,要把握三個方面:第一,毆打的主觀隨意性;第二,準確界定“毆打”;第三,隨意毆打情節的嚴重性。隨意毆打型的尋釁滋事罪在毆打他人致人輕傷的情況下,容易與故意傷害罪向混淆,二者區分的關鍵在通過客觀行為反映出的主觀狀態,故意傷害罪的行為人在主觀上須存在明顯的傷害他人身體的故意,而尋釁滋事罪的行為人在主觀上往往是出於逞強耍橫、壓制他人等流氓心態。

2、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刑法修正案(八)》中又增加了“恐嚇他人”的規定,將恐嚇他人,情節嚴重的情形納入刑法規範的範疇。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損毀財物型的尋釁滋事罪在實踐中往往與故意毀壞財物罪相混淆。首先,區分的一個關鍵是數額標準,強拿硬要1000元以上財物,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價值2000元以上的,構成本罪,而故意毀壞他人財物價值5000元以上的,則可能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其次,行為方式的種類不同,故意毀壞財物罪僅指故意毀壞行為,而本罪有多種表現形式;第三,行為時的主觀狀態與侵犯客體不同,本罪是出於逞強耍橫、無事生非的流氓心態,侵犯的是社會秩序,而故意毀壞財物罪行為時是出於毀壞財物的故意,侵犯的是他人的財產權。

4、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這裏所指的公共場所,一般包括車站、碼頭、機場、醫院、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當然,在實踐中還包括其他未列舉的公共性質的場所。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喝完酒之後,如果存在尋釁滋事的這樣一種情況,肯定是需要對此進行一定的處罰的,即使沒有達到尋釁滋事罪的立案標準,也需要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來對此進行行政罰款或行政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