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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一房二賣是否構成合同詐騙罪

(1)犯罪主體:大多是二手房買賣中的自然人

法律上一房二賣是否構成合同詐騙罪

涉及”一房二賣“的刑事案件絕大多數發生在二手房交易中,且被告人多是自然人。畢竟一手房交易中作為出售人的房產開發商相對比較有信譽和資質,即使存在一房二賣,一般也容易被認為是民事糾紛。但仍有判決開發商在一房二賣中構成犯罪的案例。

(2)罪名:合同詐騙罪

賣房人通過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形式收取他人購房款,事後又將房屋過户給其他購房者,極容易構成合同詐騙罪。

《刑法》第224條的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一房二賣”中行為人構成合同詐騙罪,依然要滿足詐騙犯罪的基本構造,即行為人實施欺騙行為——對方(受騙人)產生錯誤認識——對方基於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為人或第三者處分財產——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害。

因此,要認定“一房二賣”的行為人構成犯罪,必須同時滿足三個條件:出賣人具有非法佔有購房款的主觀目的,購房者存在認識錯誤;出賣人實際取得購房款。

(3)構罪形式

A.出賣者非房屋實際產權人,與他人簽訂合同,收取購房款的;

B.出賣人偽造房屋權屬憑證,與他人簽訂合同,收取購房款的;

C.出賣者已將房屋實際出售過户給他人,又與他人簽訂合同,收取購房款的;

D.出賣者與他人簽訂合同後,不履行房屋交付和過户義務,逃匿和拒不退還購房款的;

E.出賣人明知沒有還款能力,將房屋重複抵押或出售,獲取貸款或者購房款的;

(4)排除情形

下列“一房二賣”應當作為民事糾紛,不應當認定為犯罪:

A.出賣人作為實際房屋所有人,與他人簽訂多份合同,將房屋選擇過户給一人,對其他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退還房款的;

B.出賣人雖未將房屋過户登記給買受人,但已實際交付買受人,且不影響買受人實際使用的;

C.名為房屋買賣,實為以房抵債的。

一房二賣在二手房交易中出現的比較多,房主為了將自己的房子賣個高價,為多人簽訂買賣協議,如果只過户給一方,賠償其他人違約金,這一般都屬於民事糾紛,並不屬於合同詐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