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合同詐騙一房多賣是否構成犯罪?
開發商合同詐騙一房多賣是有可能構成犯罪的,當然也需要根據一個具體的狀況來進行一個判斷,比如説這樣的一種詐騙行為的話,就有可能構成詐騙罪,除此之外還有一種情節比較輕微的行為只是合同方面的一些違約責任或者是民事責任承擔。在司法實務當中,“一房多賣”是一種並不少見的行為,尤其是在房價快速上漲的時候,我們遇到過很多賣方違約或者一房二賣甚至多賣的情況。這種情況下,違約方將多收的一份錢退回,再支付違約金,事情就可以得到妥善的處理,但是有時候,一房二賣是有可能觸犯刑法要坐牢的,因為這一行為是有可能涉嫌合同詐騙罪。
一房二賣的情況比較多,但不是所有情況下的一房二賣都會追究刑事責任。能夠構成犯罪的前提是,房主在二賣房屋時,對他人的購房款產生了非法佔有的目的。
如果房主只是因為房價上漲,不想再按照之前的合同出售房屋,於是趕緊把房子賣給另一方並抓緊過户。這種情況下,只要賣方不想要侵吞收到手裏的購房款,主動將購房款退回,並支付違約金,那麼其賣房的主觀目的是為了避免因房價上漲導致的房屋賤賣的損失,並不是為了非法佔有他人購房款,那麼這種行為就僅僅是民事上的欺詐或者説是違約行為。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就不會構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刑法第224條的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一房二賣”中行為人構成合同詐騙罪,依然要滿足詐騙犯罪的基本構造,即行為人實施欺騙行為——對方(受騙人)產生錯誤認識——對方基於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為人或第三者處分財產——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害。
因此,要認定“一房二賣”的行為人構成犯罪,必須同時滿足三個條件:出賣人具有非法佔有購房款的主觀目的,購房者存在認識錯誤;出賣人實際取得購房款。
構罪形式
1、出賣者非房屋實際產權人,與他人簽訂合同,收取購房款的;
2、出賣人偽造房屋權屬憑證,與他人簽訂合同,收取購房款的;
3、出賣者已將房屋實際出售過户給他人,又與他人簽訂合同,收取購房款的;
4、出賣者與他人簽訂合同後,不履行房屋交付和過户義務,逃匿和拒不退還購房款的;
5、出賣人明知沒有還款能力,將房屋重複抵押或出售,獲取貸款或者購房款的。
二、以下情形不屬於犯罪
下列“一房二賣”應當作為民事糾紛,不應當認定為犯罪:
1、出賣人作為實際房屋所有人,與他人簽訂多份合同,將房屋選擇過户給一人,對其他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退還房款的;
2、出賣人雖未將房屋過户登記給買受人,但已實際交付買受人,且不影響買受人實際使用的;
3、名為房屋買賣,實為以房抵債的。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有一些開發商是非常不講誠信的,比如説在他們的具體的房屋買賣的過程當中,存在着只有一套房子卻多次的進行售賣的狀況,此時如果情節比較嚴重的話,應當是認定為犯罪,還有一種情況就是情節比較輕微,是民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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