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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賣是否構成合同詐騙罪

一房二賣是否構成合同詐騙罪

一房二賣指房屋所有權人將房屋同時賣給兩個當事人,這是實踐中是存在這樣的情況,為了獲得高額的財富,採取非法的手段,那麼一房二賣是否構成合同詐騙罪?本站小編在下文淺要的分析一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一房二賣是否構成合同詐騙罪

(1)犯罪主體:大多是二手房買賣中的自然人

涉及”一房二賣“的刑事案件絕大多數發生在二手房交易中,且被告人多是自然人。畢竟一手房交易中作為出售人的房產開發商相對比較有信譽和資質,即使存在一房二賣,一般也容易被認為是民事糾紛。但仍有判決開發商在一房二賣中構成犯罪的案例。

(2)罪名:合同詐騙罪

賣房人通過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形式收取他人購房款,事後又將房屋過户給其他購房者,極容易構成合同詐騙罪。

刑法第224條的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一房二賣”中行為人構成合同詐騙罪,依然要滿足詐騙犯罪的基本構造,即行為人實施欺騙行為——對方(受騙人)產生錯誤認識——對方基於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為人或第三者處分財產——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害。

因此,要認定“一房二賣”的行為人構成犯罪,必須同時滿足三個條件:出賣人具有非法佔有購房款的主觀目的,購房者存在認識錯誤;出賣人實際取得購房款。

(3)構罪形式

A. 出賣者非房屋實際產權人,與他人簽訂合同,收取購房款的;

B. 出賣人偽造房屋權屬憑證,與他人簽訂合同,收取購房款的;

C. 出賣者已將房屋實際出售過户給他人,又與他人簽訂合同,收取購房款的;

D. 出賣者與他人簽訂合同後,不履行房屋交付和過户義務,逃匿和拒不退還購房款的;

E. 出賣人明知沒有還款能力,將房屋重複抵押或出售,獲取貸款或者購房款的;

(4)排除情形

下列“一房二賣”應當作為民事糾紛,不應當認定為犯罪:

A. 出賣人作為實際房屋所有人,與他人簽訂多份合同,將房屋選擇過户給一人,對其他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退還房款的;

B. 出賣人雖未將房屋過户登記給買受人,但已實際交付買受人,且不影響買受人實際使用的;

C. 名為房屋買賣,實為以房抵債的。

二、如何認定一房二賣的合同效力?

合同一經簽訂,關於房屋買賣的法律關係就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開發商又將房屋賣給他人,屬於嚴重的違約行為,購房者在選擇簽訂購買該房屋,事先可能是付出了一定的財力和精力的,如果不能購買該房屋再選擇其他房屋,也會給購房者帶來一定的市場風險,所以開發商一房二賣的情況下,購房者可以到法院起訴開發商,要求開發商繼續履行雙方簽訂的認購協議,同時還有權要求開發商支付違約金。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130條規定,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根據此條規定,買賣合同因出賣人與買受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除違反《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以外,即使一物存在多重買賣行為也均應認定有效,並不涉及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的問題。不動產買賣也是如此。從單個合同看,合同是有效的。但是由於“一房二賣”,造成沒有交付的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其根本原因是出賣人的不誠信行為造成的,對此應當重點懲處。《司法解釋》第8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所以,一房而賣根據實際情況分析不一定構成合同詐騙罪,所以,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雖然房屋所有權人已經違約,但還可以繼續履行合同且要求支付違約金。小編建議去本站網站委託專業律師辦理,是非常有幫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