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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盜竊罪屬於狀態犯嗎?

《刑法》中的盜竊罪屬於狀態犯嗎?

一、《刑法》中的盜竊罪屬於狀態犯嗎?

《刑法》中的盜竊罪屬於狀態犯,所謂狀態犯指發生侵害一定法益的事實同時,犯罪行為雖然結束,但在其後侵害法益的狀態可能依然存在。當這種存續的侵害法益的狀態還受構成要件評價時,不另成立他罪。

盜竊罪中,行為人犯盜竊罪竊取財物後,盜竊行為已經結束,但是非法佔用他人財物的狀態一直在持續,對所竊物品的佔有意味着被害人的財產權利遭受侵害的不法狀態存在。這種不法狀態雖然存在,但盜竊的犯罪行為卻已經結束了。

依犯罪結果的發生與犯罪終了之間的關係,將犯罪分為即成犯、狀態犯與繼續犯(僅就犯罪既遂而言),是國內外刑法理論普遍承認的一種理論分類。之所以普遍承認這種分類,無非是因為這種分類有利於具體問題的類型化的妥當的解決。為證明這種理論的有效性,至少需要回答三個問題:一是概念如何界定即分類的基準;二是分類的意義;三是如何具體貫徹、體現這種分類基準。

二、即成犯、狀態犯、繼續犯的理論界分是什麼?

關於即成犯,第一種觀點認為,是指在法益侵害後果發生的同時,犯罪行為完成或者終了的情形。故意殺人罪是即成犯的典型例證。第二種觀點認為,是指隨着構成要件結果的發生,出現法益侵害或者危險,犯罪也告既遂,之後,該侵害法益狀態與行為人無關地繼續存在的情形,殺人罪、放火罪就屬於這種情況。第三種觀點認為,是指因法益侵害等結果發生而使犯罪成立的同時,犯罪也終了,而且法益也隨之消滅,如殺人罪。

本文認為,第一種觀點的問題在於無法據此區分即成犯與狀態犯。如後所述,盜竊罪是公認的狀態犯,但盜竊罪也可謂“法益侵害後果發生的同時,犯罪行為完成或者終了”。第二種觀點的問題在於:一是像殺人罪這種典型的即成犯,“人死如燈滅”,難説法益侵害狀態還繼續存在;二是放火罪的既遂標準,國內外通説主張獨立燃燒説,但要説一旦形成獨立燃燒的狀態,犯罪行為即告完成、犯罪即告終了,他人不可能參與進來“添上一把火”而形成放火罪的共犯,難言妥當。本文認為最後一種觀點基本妥當。即成犯相對於狀態犯、繼續犯而言,特點在於:法益侵害結果一發生、犯罪既遂成立、犯罪行為完成、犯罪終了、構成要件符合性終結、法益消滅,可謂“一了百了”。如故意殺人罪,死亡結果一發生,故意殺人罪的既遂成立,故意殺人行為完成,故意殺人罪終了,他人的生命法益消失。既然犯罪終了並且法益消滅,殺人後的碎屍行為就不應作為故意殺人罪的加重情節進行評價,而應單獨評價為侮辱屍體罪,並與故意殺人罪數罪併罰。司法實踐中,殺人行為本身沒有達到應當判處死刑的程度,但因為存在殺人後“碎屍”這種被認為極端殘忍的情節,致使行為人被宣判死刑。應該説,這是無法律根據的、不合理的,是隱形的量刑觀點事實上不當地起着重大作用的體現。

現在的社會,盜竊類型的犯罪行為主要是指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為目的或盜竊他人財產,在盜竊行為完畢之後,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的狀態實際上是一直存在的,因此是屬於狀態犯。

標籤:盜竊罪 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