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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侵佔罪屬於親告罪嗎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侵佔罪屬於親告罪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侵佔罪屬於親告罪嗎

侵佔罪是親告罪,因此,任何情況下公安機關對此沒有管轄權,不能立案。如果立案,發現屬於侵佔罪後,應當撤銷案件,並告知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自訴;

《刑法》第二百七十條,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自訴案件的範圍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1、侮辱、誹謗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

4、侵佔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的)。

(二)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1、故意傷害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的);

5、遺棄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的);

6、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

7、侵犯知識產權案;

8、屬於《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假如侵佔案件當中的犯罪嫌疑人能夠在法院正式宣判之前,就把侵佔別人的財產及時的歸還給當事人,一般的侵佔罪在原告提出撤訴的情況下,法院也不會去強行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當然了,起訴的目的不僅是判刑,也要讓當事人歸還屬於自己的東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