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訴訟仲裁 > 受理範圍

惡意訴訟的標的是非財產權益可以得到賠償嗎?

一、惡意訴訟的標的是非財產權益可以得到賠償嗎?

惡意訴訟的標的是非財產權益可以得到賠償嗎?

惡意訴訟的標的是非財產權益也是可以得到賠償的,但是此時賠償的數額,即使是由司法機關進行審理也是比較難以確定的。通常情形下法院在受理此類案件之後,還會委託專門鑑定機構,來確定訴訟標的的市面價值,此後再確定訴訟費的繳納。

二、惡意訴訟罪的認定標準

(一)惡意訴訟的概念惡意訴訟在我國立法上尚無此概念,僅從字面上理解,惡意訴訟就是與善意相對的,有不良居心的訴訟行為。學界對此有廣義和狹義兩種認識,廣義的惡意訴訟包括所有的訴訟行為,貫穿起訴、審理、執行,還包括刑事告發;而狹義的惡意訴訟僅指起訴。本文探討的是廣義上的惡意訴訟。

(二)惡意訴訟的構成要件識別惡意訴訟是對其進行有效規制的前提,但實踐中由於這類行為往往在形式上具備合法的外觀,法官很難準確、及時地加以識別,有必要對照構成要件進行分析判斷。

三、惡意訴訟的表現形式

1.串通虛假訴訟,是指當事人出於不合法的動機和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與另一方串通提起民事訴訟的行為。

(1)通過虛假民間借貸轉移離婚財產;

(2)通過虛假民間借貸轉移企業財產或個人財產逃避債務;

(3)通過虛假民間借貸轉移即將被法院執行的財產;

2.單方虛假訴訟,是指當事人出於不合法的動機和目的,虛構事實或證據提起訴訟的行為。

(1)虛假刑事告發;

(2)通過虛假訴訟認定馳名商標;

(3)通過虛假訴訟打擊競爭對手商業信譽;

(4)虛假起訴無關係的第三方。

(5)虛假提起特殊程序。為了利用特殊程序所產生的結果,惡意提起宣告失蹤、死亡、無民事行為能力等。

3.濫用訴權,是指有一個正當的訴權,但是為追求正當訴權以外的非法目的而進行的不當訴訟行為,違背了“權利不得濫用”的自然法則。

(1)為了選擇管轄法院,惡意增加訴訟主體,將不是被告的人列為被告;

(2)出於損害他人商業信譽或其他非法目的而濫用財產保全和知識產權訴前臨時措施;

(3)為了拖延訴訟、拖延債務履行時間或其他不正當目的而濫用起訴權、上訴權;

(4)以損害競爭對手商業信譽或實現其他非法目的濫用知識產權訴權行為;

(5)濫用管轄異議權、申請回避權等程序性權利的行為。

我國任何的司法機關都是為了維護公民的權益而存在的,若是他人惡意的提起訴訟,極有可能會使得其他的真是訴訟案件不能得到處理,由於此時會加大會受到侵害的數額,故而對於那些惡意的提起訴訟的主體,很有可能會被認定為是妨礙公務。